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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監護權被撤銷 孩子由誰來管?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23 點擊數:16
一、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范圍是有順序先后之分的。《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變更。另外,同意順序有二人以上時,既可以都作監護人,也可以依協議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二、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個人和組織
根據《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的條規定,父母如有嚴重侵害未成年合法權益的行為,除了民政部門可以作為起訴人外,未成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都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
三、撤銷父母監護權后孩子如何安置
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確立了未成年人的監護及監護人資格撤銷、變更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屢屢出現的未成年人父母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甚至性侵未成年人等監護侵權行為。由于監護人資格撤銷、變更制度在運行中存在的缺陷,導致法條理解混亂、管理部門職責不清,使得未成年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如南京餓死女童案,利用兒童盜竊案、出租兒童乞討案等。在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應當被剝奪監護權,卻由于種種原因而難以實施,這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帶來很大的挑戰。鑒于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制定了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報告和處置、臨時安置、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審理和判后安置等法律制度。
根據該意見,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有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繼續受到侵害。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指定個人擔任監護人的,應當綜合考慮其意愿、品行、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系以及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這從根本上保證了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后,導致未成年人沒有監護人,出現監護真空的情況的發生。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依然應當繼續承擔撫養監護人的義務,向新指定的監護人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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