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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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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不服指定的救濟程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10 點擊數:11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實體法既然賦予被指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的公民在不服指定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那么在程序上就需要有處理此類案件的相應規(guī)定,否則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的權利就無法得到救濟。
在司法實踐中,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jiān)護人。
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我們注意,即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不服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當適用什么程序審理?從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的訴訟請求的實質看,這種請求并不是要求解決與他人就監(jiān)護權發(fā)生的權益之爭,而只是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不再是監(jiān)護人的法律事實,且起訴時也不存在與之有爭議的對方當事人,所以,實踐中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應比照特別程序審理,雖然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此類案件適用特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