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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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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出嫁女有贍養義務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1 點擊數:8
(一)案例
趙某與其丈夫劉某共育有三個子女,即:長子劉甲,次子劉乙,小女兒劉丙。2010年4月25日,劉某與長子劉甲、次子郭劉簽訂了分家協議,就贍養問題做了如下約定:“1.長子劉甲扶養母親,次子劉乙扶養父親。2.父母在60歲以前,哥倆每人每月給零花錢500元,60歲以后每人每月給1000元。”劉某于2012年8月去世后,次子劉乙對劉某進行了安葬,此后母親張某獨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張某將三名子女起訴至某人民法院,要求隨次子劉乙生活,長子劉甲給付贍養費1000元,其他二子女給付贍養費各600元。醫藥費由三子女共同承擔。
法庭審理過程中,長子劉甲稱自己一直以來贍養母親,并承擔過高贍養費;次子劉乙稱分家時約定母親由長子劉甲扶養,父親由自己扶養,自己已經按照約定贍養了父親,并對父親進行了安葬,無法接受再與長子郭甲承擔同樣的責任;小女兒劉丙稱自己并未在贍養協議里載明有責任。
(二)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的長子劉甲和次子劉乙雖然于1985年簽訂了分家協議,兩人也按照分家協議履行著各自的義務,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劉乙、小女兒劉丙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原告趙某自己每月有15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劉乙照顧,故判決原告張某隨次子劉乙生活,長子劉甲每月給付贍養費800元,長子劉甲承擔原告張某醫藥費的二分之一,次子劉乙、小女兒劉丙各負擔醫藥費的四分之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原告現已年邁,且體弱多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確實需要子女贍養,其子女均有贍養原告的義務。
當今,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對的情況下,簽訂贍養協議分工贍養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許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比如某位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贍養要求,其他子女無法免除。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題中之義,因為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現實中,很多子女之間簽訂贍養協議時,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農村地區,如“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無贍養父母的義務”,女兒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被人為地免除。但從法律上講,子女對父母均有贍養義務,女兒不論出嫁與否都與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贍養關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對于贍養協議中免除次子劉乙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屬于約定免除了次子劉乙對母親的法定義務,應屬無效約定。故對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
就張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問題,張某表示愿意隨次子劉乙生活,而次子劉乙也表示同意,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就贍養費的數額和醫藥費負擔比例問題,考慮到次子劉乙已經履行了對父親全部的贍養義務,長子劉甲應當多承擔贍養費,體現法律與人情兼顧,也能更好促進家庭關系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