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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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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我國監護權現實狀況與法律規定的沖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5 點擊數:3
婚姻律師在線
近年來,隨著公民對子女監護權的重視,人民法院常常收到父母一方訴請變更監護權的訴狀,也時常有當事人咨詢如何獲得監護權。而事實上是,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父母雙方均享有監護權。顯而易見,不僅僅是當事人混淆了監護權與撫養權的概念,更多的是折射出撫養權與監護權相互背離、相互沖突的尷尬現狀。
一是監護權的規定與我國實際生活情況不符。對監護權行使原則,共同監護由父母雙方協力培養子女,可鞏固雙方親情,有利于子女性格全面均衡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共同監護優于單方監護。但在我國現實生活中,離婚后,一般來說,父母雙方不可能同時與子女生活在一起,而對離婚的父母來說,離婚后雙方保持友好關系的只是極少數,雙方對子女的教育、撫養、保護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極少。多數夫妻離婚后,一般不友好,甚至視若仇敵,因離婚所遭受的痛苦無形中會轉嫁給子女,會拿子女的利益作籌碼,與另一方對著干。采用共同監護的目的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以使父母離婚帶給子女的痛苦降低,但這一美好的法律理念并不能得到希望的結果。特別是父母雙方矛盾宿怨較深的,長期敵對,會使子女左右為難,不知該偏向哪一方,或者在針對子女基本的事項上,一方也不愿與對方達成共識,反而給子女帶來更多的痛苦。
二是不與子女一方生活的父或母,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和《執行民法通則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我國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這些職責,不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或母,除代理兩項職責一般可以履行外,由于離婚后,不與子女一起生活,居住地不同,工作、再婚,尤其是離婚時造成的宿怨難以化解等諸多原因,其他責任根本無法履行,共同監護實際上不能實現,通常是由與子女生活一方具體履行這些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