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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能否作為原告追索孩子的撫養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63
撫養權律師
一、案情
2009年,張某和王某通過網絡相識,相識不久即在一起同居生活。2010年6月,因感情破裂雙方決定協議分手,此時王某發現自己已經懷孕。王某將懷孕的消息告知了張某,但此時雙方都不想再繼續共同生活,因此,在王某父親的主持下,簽訂了一份協議,張某補償王某醫療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張某稱從此后對王某的人身安全及其他事宜概不負責。王某本想打算到醫院墮胎,將自己與張某的這段感情做個了斷。遺憾的是,當王某到醫院做術前檢查時,被醫生告知自己身體不適合做引產手術。最后她放棄了手術,并將此事電話告知張某。
2011年王某順利生下一子,同時她將此事以短信方式告知張某,但張某從未盡過一個父親應盡責任且不認可孩子是其親生,未向母子支付一分生活費,還以各種借口惡意中傷王某。后王某多次向張某索要撫養費,未果,為維護自身及孩子的權益委托本律師訴至法院。
二、分歧
1、誰是適格的原告,即母親能否作為原告追索孩子撫養費;
2、如何正確適用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的規定,如何理解最高院《關于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親子鑒定如何處理的答復》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2條。
三、分析
按常規處理,本案應由孩子本人作為原告起訴,要求其父親張某支付撫養費,其母親王某則為法定代理人。但是,這樣處理,本案有一難處——孩子沒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如何在訴訟中作為原告?代理人認真研究了新的案由規定,發現在同居關系糾紛中有一案由為“同居關系子女撫養費糾紛”,該案由符合本案的事實和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同居關系期間,雙方生育了子女,其撫養費應當等同婚生子女,由雙方共同承擔。這在《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此處不再贅訴。
2、在孩子未成年期間,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由直接撫養的監護人代為保管和支配,且其本人也應當承擔其應當承擔的部分撫養費。那么,孩子本身固然可以直接向父母要求支付撫養費,但作為直接撫養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其分擔的撫養費。換言而之,作為直接撫養人,其所要主張的是要求對方分擔撫養費的請求,以保證將孩子養育成人。
代理人最終決定,以“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的案由,以孩子的母親王某為原告起訴,法院受理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的代理人提出了異議,但經過合理解釋,法院認可并采納了本代理人的觀點。
四、審判結果
某區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合議庭認為: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照片、協議書、醫院檢查報告、新生兒出生記錄等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可以初步證明原告和被告戀愛期間懷孕并生育一子的事實,進而可以證明被告張某系孩子的生父。被告雖否認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推翻原告的主張,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時間進行親子鑒定,故依法推定被告與孩子之間親子關系成立。孩子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和教育。被告張某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穩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700元的訴請合法合理,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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