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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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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父母監護權的對外法律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2 點擊數:36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沈輝
[案情]
原告高某,男,31歲;被告李某,男,1987年1月出生。法定代理人李xx,男,系李某之父。原告在某鎮從事個體飲食業,被告于2001年至2003年在某鎮中學讀初中時,有部分時間在原告處搭伙,被告父母經常為其交錢糧。2003年6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兩年間共累計欠飯菜款4510元,成品糧570公斤,并要求被告同時寫下兩張欠條,一張為欠現金600元,成品糧570公斤,另一張為欠現金3910元,且言明數額小的欠條向被告父母索要,數額大的欠條款項由被告離校打工時予以歸還。原告用同樣方式讓搭伙的許多學生(均為未成年人)寫了欠條,其中胡某11610元,朱某8900元,錢某8800元,王某6000元,王xx4480元。由于欠款數額較大,原告均叫這些學生離校以后打工歸還。對上述情況原告均未告知學生家長和學校。被告家長以飯費已結清為由拒絕給付而引起糾紛,原告于2003年11月持該兩張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付清欠款4510元及欠糧食570公斤。被告李某答辯稱:欠條不是自愿寫的,只欠原告200斤糧食。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讀初中期間在原告處搭伙時,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從事的民事活動應與其年齡相適應。原告作為學校附近的餐飲經營者,為學生提供有償搭伙服務,無可非議。但對其服務的未成年人,應具善意和公平的心態和行為。原告在無教師和學生家長在場時,要求被告出具大小數額各不相同的2張欠據,其中要求大額欠款待被告離校打工后歸還,有悖于社會公德,有礙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幫助,原告的行為帶有明顯的欺詐性,被告此時書寫欠據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認可欠原告200斤成品糧,予以認定,依法由被告歸還。
[評析]
公民是民事主體的一類,其民事主體資格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能夠充任民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資格,其中的核心內容就是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由此便產生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兩個概念。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所具有的能夠參與民事關系并取得民事權利和承受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公民的民事權利與生俱在,但它只是公民取得具體民事權利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要轉化為現實,需依賴于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即憑借自己的獨立行為參與民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包括自然人辨認自己行為并預見行為后果的心理能力、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能力和對民事活動后果的承受能力三個部分。這就決定了公民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是有條件的,即必須在年齡(生理)和精神狀態(智力、心理)上達到一定標準。因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明文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才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如果超出這個范圍,其民事行為便告無效。由于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智力上有很大差別,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是因年齡、智力的不同而差別的。例如,一個10周歲的未成年人將自己的鉛筆贈與好友,這種贈與行為應該認為是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但若將價值幾十元的書包贈與他人,則贈與財產的價值與他的年齡和智力不相適應,故不發生贈與的法律效力,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受贈人歸還。由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智力因個體差異而有很大差別,所以如何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須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判斷。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此外,從合同角度看,本案中的借款合同也不能成立。首先,該借款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法》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一個初中生而言,4000多元錢顯然遠遠超出了其所能處分的金額范圍。其次,高某在與李某訂立合同時,有乘人之危的嫌疑。從案情來看,在李某父母為其交錢糧的情況下,李某還欠高某4510元錢和570公斤成品糧,這顯然超出了李某作為一個初中生所能消費的錢糧正常額度,并且有學生胡正飛竟然欠1萬多元,這更是不可思議的。因此不難推斷,原告高某在與李某訂立合同時有脅迫和乘人之危的嫌疑。法院的判決無疑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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