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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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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禁止結婚的條件和結婚的條件是什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0 點擊數:9
(一)結婚的禁止要件
結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們在結婚時必須排除的條件,是婚姻的障礙。這是從消極方面來規定的,故又稱消極要件。我國現行婚姻法從三個方面對此作了規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我國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前都不得再行結婚。已有配偶又再行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行為是重婚行為。所以,我國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沒有存續著的婚姻關系。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為,而且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2、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
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于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于倫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結婚,尤其是近親間的通婚,往往被認為有悖婚姻倫理,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有的國家禁止一定范圍的姻親結婚,主要就是倫理觀念的作用,與優生沒有關系。世界各國對禁婚親都有所規定,但受各國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不同的影響,禁婚親的范圍也不一樣。直系血親禁止結婚,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旁系血親間的禁止結婚各國規定的范圍寬窄不一。如有禁止二親等、三親等、四親等的旁系血親結婚。此外,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姻親的通婚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直系姻親間的通婚的法律較為普遍,旁系姻親的禁婚,多以二親等、三親等為限。
中國古代實行宗族外婚制,長期奉行“同姓不婚”的原則。但是,除個別時期外,并不禁止異姓平輩近親結婚,中表婚(我國古代把姨的兒子叫做內兄弟,內即中;把姑的兒子叫做外兄弟,外即表。在歷史上長期流行。我國現行婚姻法第7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一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是否適用于法律擬制血親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在實踐中,法律擬制直系血親一般禁止結婚。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并沒有上述考慮,實踐中只要他們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緣關系,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一般沒有結婚的限制。姻親間能否通婚,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見,就我國目前來說,姻親在法律上是可以結婚的(成都在線婚姻律師網)。
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是出于保護當事人和他人的權益及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綜觀外國的有關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一是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癡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行為能力人,且在結婚后有將精神方面的疾病遺傳給后代的可能。二是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或遺傳性的身體方面的疾病,患者結婚會嚴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國家還規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為性行為者,禁止結婚。其立法理由顯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屬性為依據。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7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這一規定是對禁止結婚的疾病作概括性的規定。50年、80年的婚姻法是例示性與概括性相結合的立法模式,從多項例示至一項例示到現在的概括性的規定,這反映了我國醫療水平的提高及人們對身體殘疾及疾病認識的提高。
那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認識時必須要有充分的科學的依據。為執行這一條款,有必要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對婚前健康檢查作了明確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內容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的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指定傳染病患者在傳染期內或有關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內的,應暫緩結婚;患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當事人,經醫師說明情況及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結扎手術不生育,方可結婚 ,但婚姻法禁止者例外。
除此之外,外國的立法中還有一些關于結婚障礙的規定是我國法律沒有的。如未成年人結婚須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禁止相奸者結婚。禁止離婚或喪偶的女子在法定待婚期內結婚,其目的在于防止血統關系的。
(二)結婚的必備要件
結婚的必備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其要件有二,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如政治 、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我國現行婚姻法針對我國人口的過速增長已制約了經濟的增長,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必須控制人口的增長。故規定了略高的婚齡,并提倡晚婚晚育。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第12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這對執行法定婚齡,預防早婚,特別是預防未成年人的早婚提供了法律保障。雖然法定婚齡只是最低的結婚年齡,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但只要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也符合其他結婚的條件,當他們申請結婚登記時,就應當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