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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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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妻子私自墮胎是否侵犯男性的生育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4 點擊數:13
妻子私自墮胎,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權?一種觀點認為,妻子的行為構成侵權,她墮胎應當告知丈夫并經丈夫同意,否則既是對丈夫知情權的侵犯,也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妻子的行為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這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其他民事權利(如本案中的生育權)和基本民事權利相沖突時,應當根據法益均衡、法益價值的原則,傾向于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男性是否有生育權
在我國法律中,婚姻法第三章第十六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十八條,都對生育權作出了規定。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權,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性具有生育權是沒有疑問的。
(二)男性生育權的實現
一般來說懷孕是雙方自覺自愿的行為,男性生育權是不能自己獨立完成的,需要妻子自覺自愿的配合才能實現。這種自愿不僅體現在懷孕時,并且應當體現在從懷孕一直到胎兒出生這段時間內。胎兒孕育在女方的體內,女方是否愿意繼續孕育胎兒,必然涉及到女方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這兩種權利是女方的基本民事權利,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剝奪,否則就是對女方基本人權的漠視和侵犯,也有可能造成道德的泛濫,使男方的生育權凌駕于女方的基本權利之上。所以說,男性生育權的實現不但要有男方的意愿,也應當有女方自覺自愿的配合,而且這種配合從懷孕到孩子出生這段期間都應當是自覺自愿的。
(三)男性生育權和女性生育權沖突的解決
女性進行墮胎是對自己身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我國法律對于人的民事權利認定是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并且采取的是獨立呼吸說。當胎兒存在于母體時,胎兒并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不具有權利能力,而被視為母體的一部分。民法上對胎兒的保護是通過對母體的保護來實現的,當外在因素如他人故意傷害導致流產,視為對母體的故意傷害,是對母體的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既然是母體的生命健康權,那么作為母體的孕婦自然有權處分。
生育權的特殊性,使男性生育權的實現,必須通過女性才能實現。在權利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由于男女身體狀況的差異,必然是女性作為孕育胎兒的主體。胎兒寄生于母體當中,靠吸取母親的營養生長發育,必然要求婦女要承擔更多義務,即損耗自己的身體,承擔由于懷孕而導致的各種身體上的不良反應以及精神上的焦慮。所以在法律價值取向上對婦女作更多的傾向性保護,是符合法益均衡精神的。
關于女性是否有權利墮胎,在國外也有很多著名的案例,雖然法律條文不盡相同,但是法律的追求公平正義的精神是相通的。法律歷來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承擔的義務越重,享受的權利應當越多。美國一個著名的凱賽墮胎案中,對婦女墮胎權有這樣的分析:雖然墮胎的問題與良知和信仰有關,但它卻不僅僅是一個哲學問題。墮胎是一件特殊的事情。它會給很多人造成影響:決定去墮胎的婦女本人;實施和協助手術的人;配偶、家庭和社會;以及潛在的、被奪去的生命。雖然墮胎是這樣的一種行為,但是州還是沒有權利去限制它,因為婦女的自由決策權在這里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必須保護這一點。懷孕的母親不得不承受焦慮、痛苦以及身體上的不適,這是其他人難以體會的。從人類誕生之日起,婦女就承受著這樣的犧牲,這種犧牲使她在別人眼里變得崇高。但是,州卻不能以此為理由堅持婦女必須作出這樣的犧牲。筆者同意以上的分析,即法律應當尊重婦女墮胎的自由意志。
筆者認為,在平等的條件下,沒有人有權利要求他人以犧牲自身健康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除非對方是自愿的,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犯,對社會倫理道德的違背。唯其如此,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夫妻生育權的沖突,既是丈夫生育權與妻子生育權之間的沖突,同時又是丈夫生育權與妻子的人身自由權、健康權之間的沖突。一般來說,男方生育權的行使與實現需要利用女方的身體,所以更應當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權及健康權。二者權衡,女方的這種基本權利比男方的生育權更應當優先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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