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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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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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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無效婚姻的案例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1 點擊數:144
【基本案情】
程某生于1983年3月17日,馬某生于1978年12月28日。二人均來自農村,在城里打工結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2001年,馬某在父母的多次催促下,向程某提出了結婚的請求。當時,程某年僅18周歲。她擔心自己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領不到結婚證書。馬某拍著胸脯說他叔叔就是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領結婚證不成問題。2001年10月,馬某的叔叔果然幫他們領取了結婚證。婚后不久,馬某又進城打工,程某因懷孕留在家里與公婆一起生活,因生活瑣事,婆媳關系不睦,經常爭吵。馬某得知情況后,認為是程某不孝敬自己的父母所致,因而對程某大加指責,并威脅道:“若程再敢與父母吵架,就得挨揍。2002年12月,程某順利分娩生一女孩,馬某的父母因程沒能生個男孩而大為不悅,婆媳關系遂更為緊張。2003年3月10日,程某對丈夫馬某說自己馬上就要滿20周歲了,想好好過一次生日,婆婆卻說:“連個小子都沒本事生,還想過什么生日?”婆媳二人再次發生激烈爭吵,馬某遂動手毆打程某。第二天,程某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要求與馬某離婚。并要求馬某對其家庭暴力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1.作為男女兩性結合基本形式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成立的各項條件時,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和保護,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否則,其婚姻將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不可能得到國家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所謂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而領取了結婚證的違法婚姻。婚姻律師沈輝分析到本案中的女當事人程某,在領取結婚證時年僅18周歲,違反了《婚姻法》對女性結婚應年滿20周歲的法定婚齡的要求。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未達法定婚齡的人結婚,其婚姻無效。因此,就本案而言,程某與馬某的婚姻屬無效婚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程某與馬某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法律并不承認二人的配偶身份,其關系屬同居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2.因程某與馬某的婚姻違背了婚姻成立的實質性要求,已構成無效婚姻。對于無效婚姻,法律是不承認也是不保護的。當然,伴隨著引起無效婚姻法定事由的消失,無效婚姻會轉化為有效婚姻。但就本案而言,程某在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還差6天才滿20周歲,導致其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仍然存在。因此,程某尚不具有提起離婚訴訟的主體資格,此刻,她只能向法院提起申請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判決宣告其婚姻無效,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如果程某在年滿20周歲以后要求解除與馬某的關系,因此無效婚姻已轉化為有效婚姻,則她得提起離婚之訴。
3.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而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我國《婚姻法》賦予合法婚姻當事人在離婚時的一項權利救濟措施,由于法律不保護無效婚姻,因此,法院在判決宣告程某與馬某婚姻無效時,對于程某要求馬某承擔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是,由于暴力行為是對人權的侵犯,為了切實保證公民的人身權利,法院應對馬某的暴力行為給予批評和訓誡。
4.《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要求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明材料。第6條也明確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馬某身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程某未達法定婚齡的情形下,以權謀私,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侄子馬某和程某辦理了結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顯然,馬某叔叔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要求,有關機關應給予馬某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