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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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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女兒跳樓輕生 離異父母爭奪賠償金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8 點擊數:6
婚姻家庭律師網
(一)案例
年僅15歲的花季少女小芳因瑣事與同學發生爭執跳樓輕生;轉眼其親生父母為爭奪女兒的死亡賠償金鬧上法庭。原告馬某與被告劉女士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3年協議離婚,親生女兒小芳隨母親一起生活。2005年,劉女士與唐先生再婚,小芳在母親、繼父的照料下學習生活。2009年,上初中后的小芳開始在學校住讀,僅周末與家人團聚。因特殊的家庭壞境影響,小芳性格變得比較敏感、內向。2011年10月18日晚9時40分許,小芳與同寢室女生發生口角,同學劉某、石某先后動手打了小芳兩耳光,性格剛烈的小芳快速沖出宿舍,翻過走廊欄桿后縱身一跳,結束年輕的生命。小芳死后,在各方協調與努力下,學校、同寢室女生家長等幾方共拿出43萬元予以賠償,可賠償金尚未兌現,小芳的親生父親與母親、繼父即為這43萬賠償款的分配問題發生了激烈矛盾,幾經商量無法達成協議后,馬某訴訟到法院。庭審中,馬某認為應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由三人平均分割,被告方則認為原告多年沒有照顧女兒,女兒死后卻只想分錢,于情于理都不合,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與死者生活緊密度、經濟依賴度決定著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此案不能簡單適用遺產分配原則。就本案而言,死者小芳主要由被告照料、撫養,與死者在生活、經濟上的聯系更加緊密,對死者小芳的依賴程度更大,應適當多分,原告馬某雖系死者親生父親,但由于與劉女士離婚多年,在經濟、精神上對小芳的依賴程度相對較小,應適當少分。經院方細致說理,三人達成調解協議,原告馬某分得11萬元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