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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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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經典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7 點擊數:13
一、案例
甲(男)與乙(女)于1992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丙,現年10周歲。自1996年夏天起,甲與女同事奸情敗露,夫妻關系開始緊張。同年12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乙離婚,乙慮及女兒年幼,且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轉意,故而堅決不同意離婚。據此,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此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經常爭吵不休。2000年4月起,甲不再回家,每月工資也不再給家里,女方靠自己收入維持母女兩人生活。 2002年5月,甲再次向法院起訴,堅持要求離婚。而乙提出,夫妻關系惡化是由于男方單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來干擾,雙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離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乙目前所住房屋系甲在婚前由本單位所分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甲提出:離婚后乙應搬出該房回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繼續租賃居住;女兒丙由他撫養。但乙不同意甲提出的兩項主張,堅決要求與女兒共同生活。對上述問題,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在夫妻分居期間,甲曾向他人借債3萬元,資助他的胞弟出國自費留學;乙向其親友借債l萬元,用于女兒生病住院費用。
二、分歧
(1)在被告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可否判決雙方離婚?(2)如判決雙方離婚,所生女兒由何方撫養為宜?(3)如判決雙方離婚,對甲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后女方乙是否有承租權?(4)如判決雙方離婚,甲乙各方所借之債如何定性與清償?
三、法律評析
(1)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無過錯方雖不同意離婚,但過錯方兩次起訴離婚,已確無和好可能,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甲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2)離婚后女兒丙應由母親乙撫養為宜。因為女兒隨母親生活時間較長,且母親為無過錯方,隨其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有利。但丙已滿10周歲,所以離婚后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還應考慮女兒丙本人的意見。(3)女方乙有承租權。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4)男方甲所欠債務為其個人債務。因為他未經女方乙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胞弟而借債,故應由其本人償還。女方所欠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女方為履行撫養女兒義務而借債,故應由雙方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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