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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如何認定虐待和故意傷害?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4 點擊數:54
離婚糾紛律師
【案情】
梁甫華經常在醉酒后對妻子進行打罵。前不久,梁甫華又一次醉酒,以妻子有外遇為借口,將妻子的衣服剪壞、燒毀,并用皮帶、板凳對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進行毆打,并以讓妻子長跪為體罰,長達8個多小時,造成妻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經尸檢,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鈍擊頭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環呼吸功能衰竭,但沒有發現大量舊傷。
【分歧】
本案在定性時產生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梁甫華的行為應定為虐待罪。梁甫華在酒醉之后,常常打罵妻子,而這次更是對妻子實施長時間的罰跪、打罵,最終造成妻子死亡。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應當確定梁甫華犯虐待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梁甫華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梁甫華由于懷疑妻子有外遇而進行報復,對妻子進行打罵、體罰。在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對妻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對此結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后果。據此,應當認定梁甫華犯故意傷害罪。
【評析】
對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體上,兩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員;在犯罪的主觀要件上,兩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體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對被害人的打罵等行為。但是虐待與故意傷害仍具有一定的區別。在犯罪對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對象僅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故意傷害罪并不以此為限。在主觀方面,雖然兩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觀故意主要是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對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損害。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虐待表現為一種長期的或連續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不存在連續性和長期性,往往是一次行為。此外,虐待罪有一個加重情節是致人重傷或死亡,這與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類似,但引起死亡或重傷的原因卻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長期的打罵、摧殘的行為導致的結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是被告人長期虐待行為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么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
本案中,梁甫華雖然經常對妻子進行打罵、罰跪等,且具有長期性和連續性。但是虐待罪在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屬于自訴案件范圍,不訴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后果是梁甫華故意傷害的結果,并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從犯罪故意上看,梁甫華對妻子的毆打行為是出于一種傷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梁甫華對妻子進行毆打和罰跪的時間將近8個小時;在犯罪工具上,梁甫華使用了板凳、皮帶等物進行了連續的毆打??梢?,梁甫華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對妻子的毆打行為可能引起妻子身體健康的損害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具有傷害的犯罪故意。從危害的結果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鈍擊頭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環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且在尸檢中,沒有發現大量舊傷。從鑒定結論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梁甫華這次毆打行為造成的,而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因此也可判斷出此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雖然被害人是梁甫華的妻子,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這點并不違反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而對于被告人刑事責任,由于刑法有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本案應認定梁甫華犯有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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