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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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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丈夫”性無能“訴離婚并索精神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24
離婚賠償律師
妻子以丈夫“性無能”、自己結婚半年后仍是處女為由要求離婚,并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丈夫確稱自己沒有生理問題,是妻子拒絕過性生活。5月28日,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離婚案件,依法駁回了原告張莉(化名)的訴訟請求。
2011年12月,張莉、李杰(化名)二人經介紹相識,于2012年3月閃婚。張莉訴稱,婚后兩人從未有過夫妻生活,起初自己并未在意,然而結婚半年多雙方仍未有夫妻生活,原告勸被告到醫院檢查,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另外,婚后被告時常不告知家人神出鬼沒,原告對其社會活動一無所知。2013年2月15日,原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張莉認為由于雙方婚前缺乏足夠的了解,導致畸形婚姻的發生,致使原告精神受到傷害。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判令李杰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丈夫李杰辯稱,婚后自己要求與妻子過性生活,妻子拒不接受,考慮到妻子可能一時不能接受夫妻生活,自己就只有等待著妻子慢慢適應,一味遷就妻子。為了與張莉結婚,自己花費了大量的財力置辦婚禮,現妻子以雙方無性生活為由要求離婚實屬無理,自己不能同意。
丈夫李杰出示了醫院的診斷證明及檢驗報告,證明自己生理機能正常,雙方均無異議。法官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相識時間較短,但婚后感情尚可。通過醫院檢查,被告并無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原告認為被告婚前隱瞞了疾病,婚后夫妻之間性生活不和諧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請求亦不能成立。接下來談一下什么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及適用情形。
一、什么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如實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配偶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時實行精神損害賠償,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主體應為“無過錯”方配偶,義務主體則為有過錯方配偶?!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定了離婚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重婚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和實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里的“損害賠償”主要指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損害賠償。 實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對過錯方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和法律懲罰,使無過錯方得到一定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穩定現代婚姻家庭的社會關系。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如何適用
1、離婚精神賠償的適用原則主要有:
(1)適當經濟補償原則。
(2)必要加處原則。若一方過錯程度大,使另一方陷入生存困難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應考慮額外增加精神賠償數額,以體現對過錯方的懲罰功能。
(3)個人負責和連帶責任相結合原則。若離婚糾紛主要由過錯方引起,由過錯方賠償損失;若離婚糾紛由一方配偶和第三者共同引起,則由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執行官自由裁量原則。若離婚精神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則由當地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官員裁量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數額。若離婚糾紛由法院審理,可由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一個賠償數額。
即使配偶一方完全無辜,也不曾有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法律仍可背其意愿而強制離婚。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損害的可能性增大,從而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余地。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無可能挽回,那就應該讓那個名存實亡,徒有其表的法律外殼解體,不過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煩惱。對于精神權益的損害,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是一個好的救濟手段。
2、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不會導致婚姻商品化、人格商品化
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尤其是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意見表示反對,認為允許損害賠償會使婚姻趨于商品化,為高價離婚大開方便之門,所以以道德規范來調整婚姻關系更合適。但由于我國社會生產力不發達,社會經濟及其派生的各種社會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的婚姻關系,婚姻主要是生活與利益的結合。若僅以道德規范來調整婚姻關系顯然無法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利益。夫妻關系中有人身人格利益因素,既然民法上其他人格權利受到侵害要求損害賠償沒有導致人格商品化,那么,離婚之損害賠償當然不會導致婚姻的商品化。
相反,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利于防止或減少婚姻關系在存續期間的過錯行為,保障婚姻關系的穩定,提高婚姻質量,進一步提高當事人的人格獨立、民主、平等意識,增強權利意識,而這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諧安全的社會秩序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