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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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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3 點擊數:11
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一、 案例
2011年李某與應某經人介紹確立男女戀愛關系,四個月后兩人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商量著搬離男方應某的父母房子,要求過兩人的生活,于是在女方父母資助30萬元,男方父母資助50萬元,并按揭貸款30萬元于杭州濱江買了一套二手房,在花了將近10萬元的裝修后,兩人在2012年5月份搬進新房居住。婚后兩人因為性格不合時常吵架,2013年女方李某無意中從男方手機里發現男方與婚外異性存有曖昧關系,兩人為此大吵一頓,男方回到父母家中生活,后經兩家父母調和無果,兩人于2013年7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濱江的房子及屋內的家具、電器歸女方所有,剩余房貸歸女方一人負責承擔歸還;屬于兩人的日常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事后,男方父母對于自己兒子這種幾乎凈戶出身的沖動行為,埋怨不已,也曾找過女方想重新處理財產,遭到女方拒絕。男方在遭到父母的責怪和埋怨下,越想越不甘,于是在2013年11月選擇起訴要求重新分割房產。
原告男方應某起訴稱:女方以及其家人當初以男方在外有小三有錯在先,為此在談離婚時要求男方將名下的濱江房產歸女方一人所有,否則就要到男方單位鬧,反映到男方單位的領導那里,因為男方是公務員,考慮前途影響,于是被迫答應將房產歸女方一人所有,離婚協議書實際是原告受脅迫下簽署的,不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協議顯失公平,要求撤銷原離婚協議約定,重新分割房產。為此,原告提供了當初購房的出資證明、錄音以及短信證據,欲證明自己對房產取得的貢獻、當初自己的意識是受脅迫后才作出后面的房產分配約定。代理人在接受女方李某的委托后,仔細的聽取女方對整個事實的陳述,詳細分析案情以及原告提供的證據后,結合事實和法律發表了詳細、充分的代理意見。
二、法律分析
這是一起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滿當初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官司,這類案件的法律依據以及法院審查的重點:
1、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2、司法審查重點:夫妻雙方在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一方有無存在欺詐、脅迫等等可作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情形。
3、本案是有關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應作如何解決以及司法審理的重點方面的典型案例,原告為成年人且受過高等教育應該對自己的處分行為及后果有清楚明確的認識能力;協議的簽署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原告自身在對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所做的自愿、真實的處分行為。本案例對解決離婚后財產糾紛具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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