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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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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涉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11
一、登記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②本人的結婚證;③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除應當出具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 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
對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判決離婚以及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等問題,按《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一方要求離婚的,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依然有權管轄。
1.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離婚。國內配偶以華僑在國外重婚為理由提出離婚,查有實據的,應準予離婚。華僑久不回國,杳無音訊,國內配偶提出離婚的,經調查屬實,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在公告期滿后判決準予離婚。判決書公告送達后,經上訴期滿即發生法律效力。國內華僑與國內配偶有通訊聯系,并匯款供養親屬,國內配偶要求離婚,國外華僑不同意離婚的,一般應盡量調解不離。如國內配偶堅決離婚,矛盾已激化,可根據具體情況,準予離婚。華僑有充足理由提出離婚的,如果查證屬實,一般應準予離婚。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按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2.夫妻雙方均是定居國外華僑的訴訟離婚,原則上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辦離婚手續。但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受理時,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關于夫妻雙方都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的離婚訴訟。夫妻雙方原在內地結婚,后來都到港澳地區定居,因特殊原因,雙方回內地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可由當事人原婚姻登記地、原婚姻締結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4.涉及臺灣同胞的訴訟離婚問題。在大陸居住的中國公民,要求與在臺灣的配偶離婚,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從臺灣回大陸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與在臺灣的配偶離婚,可向回大陸定居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時,如果離婚一方當事人在國外或在港澳臺居住的,涉及在國外或在港澳臺的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等內容需要執行的,須考慮我國目前和世界大多數國家尚未簽訂司法協助協議和港澳臺與內地 實行一國兩制的情況,為避免生效的判決或調解協議發生執行上的困難,應盡可能采取一次性給付并立即執行的辦法。必要時亦可責令域外一方提供經濟擔保,以保障判決或調解協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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