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從案例淺析何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4 點擊數:15
成都婚姻律師網
(一)案例
孫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某人民法院起訴稱:孫某與王某于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1993年8月15日登記結婚,1994年6月生育女兒孫某某。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經常吵架,甚至相互動手。從2007年3月起雙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兒高考前夕,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但因種種原因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之后王某拖延辦理離婚手續,無奈孫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兩次到法院訴訟要求離婚,后因需要搜集證據而撤訴。現孫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王某答辯稱雙方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不同意離婚。經法院查明的事實為:孫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于1993年8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兒孫某某。后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現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孫某與王某于2011年5月29日就離婚問題達成“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孫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兩次到法院訴訟要求離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證據不足為由撤訴。2014年5月6日孫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與王某雖然結婚多年,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致使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夠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孫某要求與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孫某與王某依法登記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逐漸產生矛盾。自2012年起孫某多次起訴要求離婚,雖撤訴,但夫妻感情狀況并未因此好轉。通過孫某給王某留便條、發短信的行為,可以看出孫某與王某日常已經很少當面接觸,結合雙方曾協議離婚、孫某某的證言,可以確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二審期間本院試圖調解雙方和好,但孫某堅持要求離婚,可以看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律評析
離婚訴訟中如何判斷“感情確已破裂”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該條第三款列舉應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可見《婚姻法》采用這種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使離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本案中,從婚后感情來看,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矛盾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響,并逐年惡化。從夫妻關系的現狀來看,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該期間很少接觸。這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列舉的應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中的“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規定。從孫某的離婚決心來看,孫某已經是第三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且一審、二審試圖調解和好,均失敗,可見其離婚決心。綜合以上因素,可以認定孫某與王某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應當準予離婚。
上一篇德國離婚與中國離婚的異同
下一篇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