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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中子女利益與父親利益價值沖突的判斷與選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4 點擊數:36
1.對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規定:“對要求作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許多人都以依此為根據,認為親子鑒定或推定,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利,反對親子鑒定或推定。我們認為,這是對《批復》的片面理解。
(1)怎樣理解“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何謂“從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出發”。我們理解,主要是看親子鑒定或推定,到底是有利于還是不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只要是對婦女、兒童的利益沒有損害或損害不大,或者鑒定對婦女、兒童更為有利,就應當作親子鑒定。因而,并非一律不作親子鑒定,就是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如在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情形中,如果被指認父親否認自己與子女有血緣關系,并拒絕鑒定,應當盡量說服被指認父親作親子鑒定,對經過必要的工作仍拒絕作親子鑒定的,也可以根據其他證據或法官心證,推定被指認父親與子女有親子關系。只有這樣才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如果被指認父親拒絕作親子鑒定,而又沒有其他否定親子關系的充足證據,則不推定雙方存在親子關系,顯然對婦女、兒童不利。可見在被指認父親拒絕鑒定的情況下,推定被指認父親與子女存在親子關系,顯然對婦女、兒童有利。
(2)如何理解“從嚴掌握”。《批復》規定,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從嚴掌握。我們理解,從嚴掌握并不是完全限制作親子鑒定,不是只要一方反對,就絕對不能作親子鑒定。“從嚴掌握”的標準就是看有無鑒定必要,確實需要親子鑒定的,還是要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盡量作親子鑒定。
因此,親子鑒定究竟是否該作,應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有些案子,親子鑒定是徹底解決糾紛的唯一手段,非常有必要作親子鑒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爭取作親子鑒定。《批復》并沒有完全限制作親子鑒定,可見親子鑒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礙,關鍵是如何理解和執行。
實際上,親子鑒定或推定對子女的危害,并不像我們想象的那么嚴重。而且從整體上看,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鑒定或推定,都對子女更為有利或利大于害。
2.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中子女與父親的利益選擇
對于婚生子女,在父親提出親子否認之訴后,一般認為,親子鑒定或推定對子女的損害主要有:暴露子女的真實身份,即暴露身份隱私;對子女造成心理壓力;對子女造成撫養上的困難。
事實上,親子鑒定并非必然對子女造成不利的后果。相反,在更多的情況下,通過鑒定,確認子女的真實父親,還會對子女的保護更為有利。
第一,關于暴露子女的真實身份,即暴露身份隱私問題。子女的真實身份問題,在一定情況系可能是隱私,但在更多的情況下,又是子女的知情權。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1990年9月2日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兒童出生后應立即登記,并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有獲得國籍的權利,以及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1989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肯定子女對其真實之血統有認知之權利,促成德國于1998年修法,肯定子女有提出婚生否認之訴的權利,不再受任何條件限制。2003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認為如果受推定之法律上父親與子女無共同生活關系,而生父已經與子女建立起一定關系時,若仍不承認生父得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實有違德國基本法之規定。此判決亦促成德國修法,于2004年之新法承認,若法律上之父親死亡或與子女無實質之家庭生活關系時,生父得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我國臺灣地區“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也指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份關系,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可見,子女真實身份的知情權比子女身份的隱私權更為重要,更應保護。同時,子女身份上的隱私權,只有在 身份關系清楚之后,才有隱私權可言,身份不清,又有何隱私可言?
再從子女對親子鑒定的態度看,由于在親子訴訟案件中,子女多數年幼無知,不懂或不知道所謂隱私問題。而已經懂事或成年的子女,一般是愿意作親子鑒定,弄清自己真實血緣的。從實踐來看,所謂暴露子女隱私,多是母親(女方)的一種托詞。
第二,關于親子鑒定對子女造成心理壓力的問題。對于婚生子女來講,有無心理壓力,關鍵在于其父親是否懷疑其血緣并提出親子鑒定,如果其父親懷疑并提出了親子鑒定,子女得知自己的身世有問題或者身世長期處于不清狀態時,可能會有一定的心理壓力。但在多數情況下,鑒定本身對子女并不造成直接心理壓力。相反,由于男方(丈夫)提出親子否認,女方(妻子)不同意或拒絕鑒定,子女的真實身份得不到確認,使真相始終處于懷疑或不確定狀態中,導致父子身份關系不明,父子之間的感情風雨飄搖,對子女的心理壓力更大,更會讓子女無法承受。所以,與其讓孩子長期生活在一種猜疑、爭執等不安狀態之中,倒不如早日還原真相。
同時,DNA技術親子鑒定本身,對子女也不會產生多大的損害。DNA技術親子鑒定,早期鑒定需要2mk左右的靜脈血,現在一滴指血或耳血、唾液,毛發、骨骼、牙齒等都可以用來鑒定,最快24小時可得到結果。如果從技術層面上再注意一下,有時獲取鑒定樣本時,子女可能還不會知道真實意圖,完全可以避免對子女身心的損害。
第三,是否會造成子女撫養上的困難。子女只有一個父親,不論怎樣鑒定,不論誰是父親,都要承擔撫養義務。因而,一般情況下,不會因鑒定而影響撫養。相反,沒有科學鑒定,父親始終處于不確定或懷疑狀態,反而影響撫養。從實踐來看,按照傳統的婚生子女推定規則推定的父子關系,因為父親始終持懷疑否定態度,往往引起父子關系不和,推諉撫養或拒絕撫養。還有一些受婚生推定而確信自己與子女無血緣關系的父親,根本不會善盡職責,善待子女,甚至虐待子女,威脅子女安全。這對子女利益沒有好處,無法達到保護子女之目的。可見,在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中,如果一方堅持要求作親子鑒定,而另一方拒絕作親子鑒定,父子關系的真實血緣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對父親不利,也對子女不利。
3.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中子女利益與父親利益的比較
在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中,一般認為,親子鑒定對于被指認父親權利的侵害,主要是名譽權、隱私權。對于被指認父親的名譽權,同婚姻關系中丈夫提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時,對妻子名譽權損害情形一樣,名譽權的侵害主要是女方指認父親的行為,而不是鑒定本身。至于被指認父親的隱私權,實際上就是他到底是否與子女的生母有過性關系,并使其受孕。
而對非婚子女來講,親子鑒定則是涉及到撫養和真實血緣的發現等重大權利問題。如果被指認父親拒絕認領,并拒絕鑒定,則作出否定親子關系的判決,則會造成子女只有母親,沒有父親的單親現象。這不僅會造成子女精神上的痛苦,對子女的撫養也會產生嚴重不利。
目前,非婚同居,未婚先孕,以及已婚男子“包二奶”甚至“三奶”、“四奶”現象比較嚴重,女子未婚生育或婚外受孕現象比較普遍,大量非婚子女需要認領父親。如果不利用親子鑒定技術,就會造成許多子女不能認領父親,影響非婚子女的撫養和真實血緣的發現。同時,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利,在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因自然或意外死亡之后,要確保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除有些可以通過其他事實證明其子女與被繼承人之間有血緣關系之外,對于難以證明的親子關系,也只有借助親子鑒定了。如果限制親子鑒定或推定,只能使那些玩弄女性或不負責人的男性,逍遙法外,實際上不僅起不到保護婦女兒童的作用,反而不利于婦女兒童的保護。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第一,對于婚生子女否認,進行親子鑒定,對子女并沒有多大的危害。但如果不作鑒定,并以婚姻關系為基礎推定子女與父親存在血緣關系,不僅對父親的權利造成嚴重損害,對子女也沒有什么好處,有時甚至對子女的傷害還會更大。第二,對于非婚生子女認領,進行親子鑒定,對子女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對指認父親也只涉及到侵害所謂的名譽權、隱私權的問題。相反,不作親子鑒定,并推定被指認父親與子女不存在血緣關系,則對子女是一個致命的打擊,子女將無法獲得真實血緣的知情權、撫養權、繼承權等,嚴重侵害子女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被指認父親的所謂的名譽權并不會因為鑒定而損害,其是否與子女的生母有過性關系,并使該女子受孕的隱私權。與子女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相比較,顯然次要的多。更重要的是,這種隱私權缺乏正當性,不能對抗他人尋求真實血緣的知情權和撫養權。否則,任何非婚子女父親都可以以保護隱私權為名,拒絕認領非婚子女。
總之,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不論是從子女本身利益來看,還是從子女利益與父親利益比較來看,親子鑒定或推定的整體效果都是利大于弊,特別是對子女的保護更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