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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結果的證據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50
親子鑒定律師
我國法律未對親子鑒定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導致適用不規范。本文首先界定了適用親子鑒定的案件類型,分析了進行鑒定的條件以及鑒定結果的證據效力,并提出在不同審級中進行親子鑒定的程序問題。
一、適用親子鑒定的案件類型
根據訴訟請求中對親子關系認定結果的不同主張,該類案件分為請求確認親子關系與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兩種類型。
1、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案件
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給付之訴,親子關系的認定是對其所主張權利的確認,根據親子關系請求法院對其提供公力救濟。該種基于親子關系的給付之訴主要是對身份權的主張,包括根據繼承、贍養、撫養等身份關系所產生的人身及財產上的權利。
2、請求否認親子關系的案件
該類型案件多為,因對親子關系的異議對其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或繼承關系提出異議而涉訟。如果父母與子女間事實上并無血親關系亦未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父母方可拒絕對子女進行撫養,可主張解除事實上已形成的撫養關系,子女對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父母可拒絕贍養;在繼承關系中,親子關系被否認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間履行過撫養或贍養義務,在繼承權發生時,其他繼承人可通過否認親子關系否認其繼承權。
各種涉及親子關系認定的案件,均有可能采用親子鑒定的方式采集證據,因此有必要對民事訴訟中的親子鑒定程序進行規范,包括親子鑒定機構的資質認定程序、鑒定人員的組成程序、鑒定機構的選擇程序、對鑒定方法的選擇程序、申請親子鑒定的條件等,其中涉及人民法院應當于訴訟中關注的問題主要是申請親子鑒定的條件。
二、進行親子鑒定的條件
親子鑒定的首要條件是,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但為保證親子鑒定結論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法院作為中立者不能為任何一方主動采集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不申請親子鑒定的,法院不依職權進行鑒定。
進行親子鑒定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被鑒定人同意鑒定。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不能強制不愿鑒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另一方面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于自己的證據,親子鑒定結論作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同時,必然對另一方產生不利的訴訟后果,被鑒定人有權通過拒絕鑒定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訴訟后果。如果被鑒定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不應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決定,但為查明事實、定分止爭,可對拒絕親子鑒定的被鑒定人進行勸說,經法院極力勸說仍拒絕鑒定的,法院不能強行鑒定。
三、親子鑒定的證據效力
在訴訟中鑒定結論作為證據采用,由于鑒定機構的專業性,鑒定機構對知識結構復雜的事實做出的判斷,對法院具有很強的說服力。但是親子鑒定僅僅是高概率的可能性判斷,根據不同的鑒定手段得到的可能性概率也不同。親子鑒定僅對親子關系存在的可能性具有證明作用,卻不能證明親子關系存在的必然性,這種可能性可以被其他事實所推翻,例如可通過受孕期間被鑒定為生父的一方與生母之間無性行為發生的證據否認親子關系的存在。
四、無法進行親子鑒定時,對親子關系的認定
如果被鑒定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經法院勸說仍不同意鑒定的,只能通過其他證據認定親子關系。因為親屬法上的身份權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產生,血緣關系的存在是身份權的基礎,父母、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是身份關系的基礎,主張身份權的當事人應當首先就父母、子女之間存在親子關系進行舉證。對于親子關系的證明可通過父母之間的婚姻或同居事實進行推斷,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受孕胎兒,無論是否于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可認定與該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雙方存在親子關系。
五、不同審級中進行親子鑒定程序問題
親子鑒定如果在一審中未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親子鑒定申請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該類證據非二審期間的新證據,二審法院原則上不應接受申請,但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進行鑒定,則可出于息訟的目的準許將鑒定結論作為新證據使用,二審法院可根據新證據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判決并非事實不清。
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提出鑒定申請,但對方當事人經法院勸說仍拒絕鑒定的,二審期間又提出鑒定申請的,應當屬于二審期間的新證據,如果對方自愿同意或經法院勸說同意進行親子鑒定的,二審法院可將鑒定結論作為新證據,并可據此改判或發回重審。
如果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提出親子鑒定申請,因法院原因未進行鑒定的,二審期間重新申請鑒定的,如果對方同意或經法院勸說同意鑒定,二審法院也可將鑒定結論作為二審期間的新證據,并可根據新證據發回重審。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一審期間均同意鑒定,一審法院未予鑒定的,二審法院可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一、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出親子鑒定申請,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以申請親子鑒定為由提起申訴,經法院勸說,被鑒定人同意鑒定,或者原一審、二審期間不同意鑒定的被鑒定人在申訴期間同意鑒定的,可以判決生效之后出現新證據為由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依再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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