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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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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從案例探析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9 點擊數:14
一、案例:
小丫與小飛雙方經人介紹認識, 2010年4月11日登記結婚,2010年6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原告聽力不好,社會認知能力差一些,在瞞著原告家人的情況下,偷偷領了結婚證。雙方婚前沒有感情基礎,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吵鬧,被告還時常毆打原告,原告身上多處受傷,被告把租的房子玻璃都砸碎了,結婚證也撕了,雙方感情很不好?;楹蟊桓嬷偾锕潯⒋汗澮参唇o原告娘家送節禮。2010年11月份原告父親住院期間,被告11月12日上午在原告娘家毆打原告,原告頭上起了一個大包,原告96歲的爺爺被嚇得在沙發上躺了十幾天。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至到現在,被告一次也沒來看過?,F在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起訴離婚。
二、評析:
(一)本案原告與被告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應準予離婚。
雙方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原告在被告的哄騙下草率結婚,沒有感情基礎。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吵鬧。被告還時常毆打原告,原告身上多處受傷,被告還在家里亂打亂砸,撕爛結婚證,過節被告也不去原告娘家看望老人。雙方感情很不好。原告父親住院期間,被告還在原告娘家毆打原告,致使原告受傷,原告96歲高齡的爺爺也被當時場景嚇壞了。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原告才告訴家人她經常挨打,自那以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雙方分居已經半年,被告一次也沒來看過。被告還發短信用非常惡毒的語言辱罵原告,從短信內容也看出被告同意離婚。這些足以說明現在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
(二)原告不應返還彩禮,婚前嫁妝應歸原告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具有過錯,應少分財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只有三種情況才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因此原告不應返還彩禮?!痘橐龇ā返谒氖鶙l第(三)項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應準予離婚,夫妻共有財產依法分割。
(三)原告在律師的協助下已在調解方面做了允分準備,最后法院調解結案,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也擺脫了婚姻的枷鎖,調解結案也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婚姻案件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沒有感情破裂的充分證據,如調解不好,法院一般判決不離。律師代理原告,應從調解方面下功夫,爭取調解結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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