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我國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10 點擊數:7
首先,我國現行法律在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問題上采取分割制,即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對于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3條規定:“涉外繼承,遺產為動產的,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適用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在國家的法律。”而《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得更加明白:被繼承人住所地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即對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從時間上作了限定。
其次,國際條約優先。在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上,如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涉外繼承問題作了規定,那么,在處理與締約國有關的涉外繼承案件時,應該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繼承法》第36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最后,在涉外繼承方面,我國法律以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作為屬人法,而不采用一些國家所主張的以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即國籍國法)為屬人法。這樣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被繼承人了解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和程序。
上一篇涉外繼承程序有哪些?
下一篇涉外繼承應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