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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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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涉外繼承的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8-12 點擊數:17
我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要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定辦理。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惟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惟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XX處留有的遺產”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遺產”。沒有遺囑的,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后,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然后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后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后,發給“遺產執管證”后,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后,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國外辦理繼承手續時,應當如何處理?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財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委托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具體程序如下:首先,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托收遺產申請書和托辦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股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銀行。如果遺產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托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遺產憑證。
其次,經銀行審查后,即介紹委托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托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這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書辦好后要譯成當地文字并需財產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