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大陸人與香港人離婚辦理原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722
涉外離婚律師
一、涉僑、涉港澳臺同胞協議離婚
1、辦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離婚登記的機關
華僑同內地居民之間離婚,要求在內地辦理時,如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做了妥善處理,須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辦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離婚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結婚證,
(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華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港澳臺同胞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特別提醒:涉僑、涉港澳臺同胞協議離婚的,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協議離婚的申請。
二、涉僑、涉港澳臺同胞訴訟離婚
1、涉僑訴訟離婚
涉僑離婚中,如果雙方就離婚事宜達不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離婚的,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1)華僑同內地居民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華僑同內地居民之間一方要求離婚的,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華僑之間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對這種離婚,原則上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辦離婚手續。但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受理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①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涉僑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于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涉僑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如果不能回國辦理離婚事宜的,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2、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管轄的確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原在我國內地結婚,現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另一方居住在內地,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居住港、澳一方當事人向港、澳特區法院起訴離婚的,該法院作出離婚的判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該判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要在內地執行的,須由港、澳特區法院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委托內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3)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
(4)凡是內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的案件,港、澳特區法院對該案的受理,并不影響當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內地法院起訴;但是否受理,應視案件具體情況作出決定。根據 《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如果涉港澳臺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于來自香港、臺灣、澳門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注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 后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法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大陸女人和香港老公離婚因案情不同有所區別:
1、在大陸領取的結婚證,且目前一方仍為大陸戶籍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大陸法院提起訴訟;
2、在大陸領取結婚證,現雙方均為香港居民的,可以在香港離婚,也可以到大陸一方在大陸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登記地法院訴訟離婚;
3、在香港領取結婚證,現一方戶籍仍在大陸的,可以向大陸提起訴訟。我目前做的就是雙方在香港結婚,現在女方仍為大陸戶籍,常駐深圳,男方向深圳市龍崗區法院提起的訴訟,現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需要指出的是,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具體方法是, 在內地無住所的香港當事人從內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需經我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公證;在內地無住所的澳門當事人從內地寄交或者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蓋有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證明事務專用章。 在我國大陸無住所的臺灣地區當事人從臺灣地區寄交或者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臺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此外,臺灣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香港、澳門當事人采用的辦法辦理公證事宜。
港澳臺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的,則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于香港、澳門地區法院的訴訟文書確認的事實,亦照此原則辦理。
下一篇涉外離婚案件中的難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