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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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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執行探望權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8-11 點擊數:14
執行探望權存在的問題:
一、探視方舉證困難。
父母探望子女大多是與子女一對一相處上,另一方一般不在場。如探視方指責對方阻礙探視,對方極力否認,探視方將很難提供對方不協助探視的直接證據,法院難以判斷執行人是否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如盲目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極有可能導致雙方矛盾更趨惡化。
二、協助執行人怠于履行協助義務。
就目前情況來看,當事人離婚后一般外出打工,父母離異后的許多未成年子女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在探視權案件執行中,經常出現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轉移、隱藏孩子,阻礙人民法院對探視權案件執行的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負有協助義務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齡大,身體不好,很難對他們采取行之有效的強制措施。
三、缺乏有效的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履行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是,由于探視權案件的執行標的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債權或者物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執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財產、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搜查財產、代履行等強制執行措施并不適用于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這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執行強制措施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探視權的實現。
四、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中缺乏對探視權的具體規定。
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都提出了將來探視子女的要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此也作出了處理,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載明。但大多數的裁判文書中規定了當事人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但未確定具體的探視方案,對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都沒有明細的規定,導致執行人員無從下手,無法執行。
五,當事人行使探視子女權利的長期性、反復性與執行案件的有期限性之間存有矛盾。
執行案件的期限一般是六個月,探視權是一項需要在較長時期內反復行使的權利,只要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義務,當事人就要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就要不斷做當事人的工作,不斷采取執行措施,如此反復致使案件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增加了訴訟成本。法院執行工作量大,而人員有限。顯然每次探視時都派出兩名執行人員跟隨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很難行得通。六個月的執行期限不能滿足當事人長時間探視孩子的愿望。為了行使探視權,當事人不得不多次申請立案執行,不能體現便利當事人和節約訴訟資源的原則,與司法為民的思想也不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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