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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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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淺析國外對探望權的相關規定及我國立法的差距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7 點擊數:18
成都涉外婚姻律師
《德國民法典》第1634條規定:“(1)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一方有權與子女進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一方和人身照顧權權利人應當不作任何有損于子女對另一方的關系或使教育產生困難的行為。(2)家庭法院可以對交往權的范圍作出裁判并對其行使作出也第三人有效的詳細規定;在法院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非為人身照顧權權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間行使本法第1632條第2款(人身照顧權)的權利。(3)不享有人身照顧權權利人的父母一方鑒于正當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顧權權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況。”德國民法將親權概念為父母照顧權,包括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照顧。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不享有親權。探望權表現為與子女的交往權,與子女的交往期間享有對子女的部分親權,即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顧權。交往權應該是相互的,子女也有與父母的交往權。同時還規定了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負有向另一方告知子女人身情況的義務。
法國民法的相關規定:父母分居后,均應當與子女保持個人關系,并尊重其與另一方的關系。對于父母對子女親權的行使不受其離婚的影響,只有子女的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法官可以規定有一方行使親權。即父母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繼續共同撫養是一般原則,確定一方撫養是依據子女利益要求,是特殊情況。不行使親權的一方有對另一方撫養教育子女監視的權利,對子女生活的重大選擇有知情權,對子女有探視和留宿權,另一方逾期不協助探視權的有效行使,有可能被罰款。
國外對探視權的立法,更體現的是親權的延伸,更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據現實生活的需要和親權制度的理論要求,筆者認為探望權是離婚父母的權力,同時又是他們對子女的一項義務。既然婚姻法增加探望權的目的是為了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看望自己的親生子女以撫慰親情,同時繼續履行其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那么僅把探望權規范成一種父母單方的權利是不妥的。難道孩子思念不與其共同生活的親生父母的感情需要就不應滿足?將探望權設立為單純的權利,忽視了子女的情感和子女對父愛、母愛完整親情的需求,不能充分體現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目的,應同時將其確定為探望權人的一項義務,未成年子女對不履行探望權的父母,有要求其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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