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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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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協議合法有效 ,一方反悔是否有權撤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4 點擊數:19
一、案例
原告李某與被告葉某于2008年12月5日辦理了登記結婚,原告于同日購買了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葉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15年8月20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房屋歸李某所有,該房屋貸款由李某償還。 隨后,李某償還房貸10萬余元。李某要求葉某履行產權過戶手續時,葉某拒絕辦理,并訴至某人民法院,以欺詐、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該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應按協議約定歸被告李某所有。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葉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該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律評析
本案涉及雙方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效力問題。通常情況下,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使對方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主張被欺詐、脅迫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而這種舉證對當事人來說是及其困難的,即使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士也很難舉證。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時,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可以撤銷。”但婚姻法沒有此方面的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是一方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與放棄的過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種考慮,放棄自己在財產分割中應享有的權利。在離婚協議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所以,筆者敬告大家,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切莫意氣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權利。一旦簽訂協議書,沒有法定事由,是無法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