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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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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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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的管理職責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9 點擊數:14
核心提示:《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這表明,凡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都負有妥善保管遺產的責任。
什么是遺產管理人?《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這表明,凡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都負有妥善保管遺產的責任。 被繼承人死后,雖然有繼承人,但繼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遺產所在地或全部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這時的遺產就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 實際情況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遺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負責保管比較妥當。
至于遺產管理人應該履行的職責,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本律師認為,遺產管理人的職責范圍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清點遺產,制作遺產清單遺產管理人對于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遺產應當進行清點,并登記造冊、制作遺產清單。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便于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散失;便于計算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于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隨時查閱。
(2)為保存遺產,可以對遺產采取必要的措施。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認為不采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為保存遺產而采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
(3)公告及通知。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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