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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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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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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遺囑的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6 點擊數:22
遺產繼承律師
共同遺囑認定編輯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因內容不同而分為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兩大類。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內容各自獨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記載于同一遺囑書中。這種共同遺囑在內容上是各遺囑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并根據各自意思表示產生獨立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約和牽連。一個遺囑人的表意內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響其他遺囑人表意內容的效力。
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這種共同遺囑通常有四種表現方式: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以對方指定自己作遺囑繼承人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遺產多為共同財產;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并約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關的遺囑,即形式上各自獨立、實質上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一方遺囑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遺囑也歸于失效;一方遺囑執行時,他方遺囑不得撤回。
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僅限于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而形式上的共同遺囑,不論是在一份遺囑書上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各自具有獨立內容的遺囑,還是在同一信封里裝有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內容各自獨立的遺囑,都只是不同遺囑人的獨立遺囑,與共同遺囑有實質性區別。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上述規定的立意精神是不提倡共同遺囑,但共同遺囑因無違反法律規定之處,肯定不能被禁止,所謂“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當然是在能分設的前提之下,這種前提應該只適用于形式上的共同遺囑,而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若分立則會導致內容上的雷同和對應上的不便。因此,公證員在辦理共同遺囑公證時,首先要分辨該遺囑是形式上的共同遺囑還是實質上的共同遺囑,前者可引導分設,后者分設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