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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作為遺產的范圍,哪些不能作為遺產的范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4 點擊數:19
遺產繼承律師
一、可以作為遺產的范圍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典權,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等。
8.公民生前購買其所在單位的房屋居住權可作為遺產被繼承。
9.住房公積金可以繼承,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持經公證的繼承或遺贈文件,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歸集部門提取所遺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和辦理銷戶手續。
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其結余公積金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職工或其合法繼承人提取的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不能作為遺產的范圍
在司法實踐中,因涉及被繼承人的法律關系和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非常的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被繼承的權利利益都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具體的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包括以下內容:
1.與合同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連的債權不能作為遺產
(1)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債權關系。因委托人與受托人個人之間的相互依賴,所以委托人應當承受受托人所謂的法律行為后果,而受托人也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若雙方中的一方或雙方死亡,則委托合同自動終止,各自的權利義務就歸于消滅,而不能將其作為遺產來繼承。
(2)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一旦勞動者死亡,則原來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也隨之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3)贈與合同中受贈人的權利不屬于遺產范圍。
2.與特定人身相聯系的債務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
(1)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創作和表演的義務是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的。
(2)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以自己的工作親自完成承攬標的的義務也不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3.保險金能否作為遺產
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
4.死亡補助金是否是遺產
死亡補助金是指死者因受侵權傷害或工傷等致使死亡后,由侵權人或死者所工作的單位等給與死者近親屬和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其中被撫養人包括對父母的贍養、對配偶的扶養和對子女的撫養等。死亡補助金產生與死者死亡之后,因此它不可能成為死者生前遺留的財產,所以不屬于遺產。死亡補助金應當歸近親屬共有,當事人對該金的分割要求屬于隊共有財產的析產,而非對遺產的繼承。
5.承包經營的財產是否屬于遺產
在實踐中,被繼承人生前承包經營的財產,如土地、林地、企業等,不屬于遺產,不能繼承。但承包經營的收益,屬于遺產。
6.職工因公死亡、革命軍人犧牲后對其親屬的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該款系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由受撫慰者本人享有。
7.國有資源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