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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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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遺產稅征收下的保險避稅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1 點擊數:33
遺產繼承律師
一、大額保單呈增長趨勢
據了解,受到“遺產稅將開征”的影響,近來到保險公司去咨詢“保險避稅”的人明顯增多,投保金額超過百萬元的保單也有不少。有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壽險公司人身險保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保單同比上漲九成。雖然之前以孩子名義購買房產也可以避稅,但受限購政策及今后可能征收房產稅的限制,限制不少人轉向關注保險。
二、只有保險是避稅的合法途徑
每個國家對保險“避債避稅”功能的具體規定都不同。比如我國法律規定,人壽保險能“避債避稅”。這是因為人壽保險是屬于人的生命資產,不需要繳稅的,并且受益人的權利是大于債權的,追債的人無權要求保單受益人以保險賠償金來償還債務。其實這從根本上是一種對于生命的尊重。
還有我國《保險法》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干預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也就是說,以保險金形式留下的資產具有排他性。并且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所以,將購買保險作為一種將轉移財產給下一代方式,也是一種能夠逃避高額遺產稅征收的方法。更是因為保險的這種功能,所以“父債子還”在人壽保險面前也一無是處。需要說明的是,無論你買多少保險,買保險的錢,必須是合法獲得的,如果購買保險的錢被證實是非法所得即觸犯了刑法,那么購買保險的這筆錢將會被依法追繳,保險合同也會因此被判無效。另外,我國《反洗錢法》種也有規定,利用保險洗錢,或者保險費來自貪污等渠道的也可以強制退保。
三、要避稅指定受益人很關鍵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配偶可以相互指定為以對方生命為承保對象的保單的受益人,這可以避免保險金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如果將來遺產金額和保險金額都很龐大,那么第二位配偶死亡時,繼承人可能因累進稅率而繳納更多的遺產稅,所以以被保險人或其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為保單受益人更為恰當,信托基金是一種選擇,子女是另一種。當保單沒有受益人時,保險金就會作為死亡者的遺產。我國《保險法》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當保險金作為遺產支付時,將會喪失保險金免征遺產稅的優惠,并且處分遺產的行政成本將會增加,因為成本是按遺產公證資產的比例計算的。
一般而言,被保險人死亡后給付受益人的保險金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大多數國家壽險保費也是免稅的。在美國,個人壽險保費支出被視為個人費用,不屬于免稅范圍,但一般遺產稅法規定父母為子女支出的撫養、教育和醫療費用不列入可課稅遺產,父母為子女投保的保險費是否算“撫養費”要視稅務部門具體解釋。同時,遺產稅法都規定,納稅人享有一定的免稅額,繳納保費時應充分運用免稅額以達到避稅節稅之效果。
四、死亡是免征遺產稅的條件
由于各國遺產稅主要是對大量有價實物和固定資產折價征稅,對于繼承人來說,在繼承遺產時首先要應付因稅款和清償債務所必須的大量現金需求,而遺產中的固定資產如果急于變現,則損失嚴重,并且可能因法律的限制不易成交,因為各國普遍實行的總遺產稅制規定遺產稅及債務的清償必須在財產分配給繼承人之前。因此,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利益,死亡者生前多制定詳細的遺產規劃,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利用壽險死亡給付的大量現金辦理信托,用于交納稅款、清償債務或購買遺產中的實物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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