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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之間簽遺贈扶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09 點擊數:9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兄妹之間簽署遺贈撫養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問:
姚某和李某系夫妻關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個子女,并在重慶萬盛某社修建有農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與被告姚乙達成供養協議一份。
協議約定:雙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別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別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時致殘,獨居生活一段時期,并對父母遺留的土木結構房產進行維修、改造、管理、居住。現經兄妹四人協商一致,父母房屋遺產由姚甲繼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動放棄父母房產繼承權,并由姚甲負責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
兄妹四人以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方式,約定將父母的遺產歸一人所有,并由其負責殘疾兄弟的生養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養人起訴請求按遺贈扶養協議將父母遺產歸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
都燕果律師回復:
兄妹間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
扶養協議是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社會組織與被供養人簽訂。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養牽連關系,不是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適格主體。故請求按遺贈扶養協議分得其父母全部遺產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繼承處理的權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繼承處理,且該房屋已涉及拆遷安置,須明確繼承人及繼承份額,故本案按法定繼承處理為妥。
考慮姚乙身體有殘疾,未結婚無子女且對父母房屋進行維修、改造、管理的實際,故分配遺產時應當適當多分。
關于遺贈的知識拓展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