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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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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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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15
成都遺產繼承律師:沈輝
一、遺贈扶養協議有什么特點?
(1)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一般有限制。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扶養人可以是公民(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而且須具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同時扶養人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因此,父母和子女之間不能簽訂遺贈扶養協議。(2)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3)遺贈撫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扶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4)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實踐中,涉及到被扶養人死后遺產分割的問題,為了避免與不履行扶養義務的遺贈人子女的糾紛,遺贈扶養協議一般都會辦理公證。同時,即使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辦理了公證也不一定能夠獲得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定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
根據《繼承法》第31條的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該條并沒有明確規定哪些人不能成為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外孫子女不能作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是基于以下原因:根據《婚姻法》第28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制度的新發展。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
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