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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1 點擊數:19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在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同樣,它的解除也必須協商一致才能解除。那么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由律師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 (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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