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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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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淺析轉繼承中的代位繼承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5 點擊數:11
成都婚姻繼承律師
目前,對于轉繼承中是否有代為繼承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此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轉繼承中沒有代位繼承。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轉繼承人應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健在的所有合法繼承人。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如果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則本案中胡某的子女既是法定繼承人又是轉繼承人,其實際取得的遺產份額就會超過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這與繼承法第十三條相違背。
另一種觀點認為: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本案中胡某死亡,產生第一次繼承,其后胡某母親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產生了第二次繼承。第二次繼承也是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制度中包括了代位繼承原則。
從法理角度看,本人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即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轉繼承的發生需有兩個獨立的法律事件,本案中就是胡某死亡,其后其母親死亡。如果僅僅分割其母親的遺產,則必然會考慮胡某子女及胡某姐姐子女的代位繼承問題。而轉繼承轉移的是繼承遺產的權利,該權利是否可以歸屬于遺產,答案是肯定的。作為遺產的財產是一個總體,即一定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一體。按照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遺產分割前作出明確規定,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這實際上體現當然繼承的原則,即自繼承開始,遺產便已歸屬于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的法定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每個人繼承的標的是不確定的,因此,應視為繼承人對遺產共同共有。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權受法律保護,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該財產權利可以轉繼承。本案中,因胡某及胡某姐姐的死亡,胡某的子女及胡某姐姐的子女代位取得對胡某母親的繼承期待權,當胡某母親死亡,該繼承期待權才轉化為繼承既得權。在此,不能以財產的來源不同而區別對待。
但從實務操作角度出發,本人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即轉繼承中沒有代位繼承。法對生產關系的依存性。經濟條件的巨大變化,要求繼承法作出反映并為之服務。現行繼承法由于制定時的經濟條件、思想觀念等歷史條件所限,已經不能適應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待修改和完善。由于遺產數量的增加,人們比以前更加重視繼承問題,但由于社會交往面的擴大,親屬觀念在逐漸淡化,遺產在近親屬之間如何分配才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團結,符合民眾的繼承習慣,值得法學家認真研究。本人認為,允許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或轉繼承中有轉繼承,則在一定條件成就時,造成親屬關系較遠的人參與遺產分割,無疑會使繼承問題更趨復雜,以至于難以解決,扯出更多矛盾。本人認為繼承人的范圍應有所限制,只讓親等最近的繼承人參與遺產分割,把轉繼承和代位繼承局限在一定范圍內,使之更具操作性。
由于存在較大的爭議,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四十一條中“審批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就在審批前提交公證機構集體討論。討論的情況和形成的意見,應當記錄歸檔”的規定,承辦人員將上述公證事項提交本處集體討論,討論中多數同意第一種觀點,即轉繼承中不應有代位繼承。且網上已有類似案例的判例,二審法院支持了這一觀點。因而在實際辦證過程中,辦證人員最終根據集體的討論結果,在轉繼承中沒有考慮代位繼承問題,辦結了本項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