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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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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拆遷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42
成都繼承律師:沈輝
一、案情
邢某生前與早年去世的老伴魯老先生共有四個女兒和一個兒子。多年來邢某一直承租一間公房。2004年9月底樓房拆遷,邢某的兒子魯某代母親與拆遷安置部門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領取了拆遷部門給付邢某的房屋安置補償費13.87萬元。國慶節期間魯某用13.2萬元置換了一套公房,房屋承租人寫在了自己的名下。12月初,邢某病故。由于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的處理意見不一,邢某的三個女兒把自己的同胞兄弟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繼承母親邢某名下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邢某的另一個女兒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原告在法庭上氣憤地表示,魯某私自處分母親的拆遷款,用母親的錢“購買”房屋,承租人還寫在自己的名下,在母親尚未過世的情況下就剝奪了母親的住房權利,違背了母親的意愿。她們認為,母親既然已經去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作為母親的遺產,她們當然有權依法繼承。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繼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房經拆遷所得安置補償費應屬邢某生前的個人財產。由于邢某已經死亡,對于她所遺留的拆遷補償費13.87萬元,應作為遺產由其主張繼承的子女按法定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三原告與被告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在扣除被告為邢某支付的醫藥費及喪葬費近萬元后,余額由雙方共同等額繼承,被告魯某給付三姐妹繼承款各3.25萬元。
二、分析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無論是原告、被告,還是第三人,誰主張一定的事實或一定的法律關系,誰就有責任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就要承擔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就可能敗訴。本案中被告魯某要證明他母親生前把拆遷款交給他,并讓他將買來的新房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就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但他并沒有提供,法院不會采納他的主張。
本案中既然不存在遺囑繼承的問題,就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本案中魯某的母親邢某生前留下的公房拆遷款是否是遺產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遺產的范圍,是指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可供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并非被繼承人的任何財產都可由繼承人繼承,而是有一定范圍的,對此,繼承法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遺產的范圍包括: ①公民的合法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③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⑤合法的生產資料;⑥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⑦其他合法財產。同時,依司法實踐,與人身相聯系的權利、義務不能作為遺產。邢某所獲得的安置補償費應是其個人合法財產,屬遺產范圍。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已經去世。遂只有其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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