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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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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韓理訴楊延銘探望權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3 點擊數:15
【基本案情】
韓理與楊延銘于2014年12月1日離婚,婚生女孩楊雨涵(2011年12月1日出生)歸楊延銘撫養,韓理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現韓理以楊延銘不讓看望孩子為由,于2015年3月11日起訴來院。
【裁判結果】
原審法院判決韓理每周探視婚生女兒楊雨涵一次。每次探視的時間限于周五下午17時韓理親自將孩子從楊延銘處接走,次日晚17時前韓理將孩子送回,楊延銘應予以協助。楊延銘訴要求改判每個月探視兩次,且不能過夜。沈陽中院經審理認為:韓理作為楊雨涵的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楊延銘具有協助的義務,原審確認的韓理探望子女時間,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維持。關于楊延銘提出因民族信仰不適宜被接走、韓理不能保證孩子安全、韓理工作性質不能保證陪孩子時間等上訴理由,因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楊延銘提出必須按時給付撫養費才能探望孩子的上訴理由,因撫養費已經生效判決認定,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楊延銘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得到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權利,另一方不應以先行給付撫養費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撓。離婚后的雙方應當本著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則,對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項進行協商解決,為孩子營造和諧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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