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進城打工的少女林某為了迅速致富,竟選擇了一條“捷徑”——替富翁陳某“代孕”生子,可她生下的是女兒。陳某不肯支付小玉開出的小孩天價撫養費,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近日,X市X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代孕”子女撫養糾紛案。
案情回放
富翁求子心切找人“代孕”
46歲的陳某與妻子黃某于1992年結婚,婚后夫妻共同創業。 經過20多年的打拼,他成為億萬富翁。陳某和妻子感情很好,兩個女兒也非常爭氣。然而,陳某想要兒子,可妻子的年齡已不容許再生育了。陳某瞞著妻子找人 “代孕”生子,來自偏遠山村的林某被陳某選中,并口頭約定“代孕”條件。
陳某和林某口頭約定,林某為陳某生一個孩子,如果生的是女孩,孩子由林某自己撫養,陳某支付撫養費;如果生的是男孩,孩子由陳某撫養,陳某給林某購買一套房子、一輛10萬元的汽車,另支付現金10萬元。
盼子卻得女 雙方起糾紛
2010年6月,林某在醫院里產下一名女嬰。陳某失望至極,不久就中斷了每個月給林某支付的房貸。林某頓時陷入困境,她頻頻打電話向陳某要錢。
雙方多次協調無果。今年4月,林某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由自己撫養這個小孩,陳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108萬元,并承擔小孩今后的醫療費、教育費的一半。
法官調解 雙方和解
在X市X區法院法官的多次調解下,雙方終于達成了和解協議:孩子再隨林某生活兩個月后,由陳某和黃某撫養,林某每月探望一至兩次。孩子3周歲以后,寒暑假各隨林某生活10天、30天,陳某支付給林某經濟補助費1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1.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3.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