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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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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何辦理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10-13 點擊數:23
婚內財產公證是指夫妻在婚后對彼此的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的活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日后夫妻雙方因財產問題產生爭議。那么婚內財產協議公證如何辦理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辦理程序:申請、受理、審查、出證。
(一)申請: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并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國駐外領事館公證,或經司法部制訂機構、人員證明。
根據司法部規定,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居住在國內公民代理其申辦民事公證事項,可采用含有委托內容的書信、電報、電傳代替委托書,并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受理的公證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三)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制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審查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要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審查的方式有:
1、詢問當事人或有關證人,詳細了解與公證事項有關情況
2、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全面審查核實
3、進行調查、勘驗,全面收集證據,查明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真相
4、進行專業鑒定
(四)出證:
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制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出具公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真實、合法,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資格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證明對象的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
4、公證程序合法
出具公證書應當履行審批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之日。
關鍵詞:財產公證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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