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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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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產的繼承順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20 點擊數:29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是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繼承法規定了法定繼承范圍與繼承順序,以及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含附義務的遺囑)、遺贈(含附義務的遺贈)、遺贈撫養協議這幾種繼承方式。那么,遺產的各種繼承方式之間的又如何排序呢?發生抵觸時如何處理呢?特殊情形的解決方式……帶著上述問題,我們一起從繼承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去尋找答案。(以下內容涉及遺囑、遺贈、遺贈撫養協議除有對其效力有特殊說明外,均為有效。)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也就是說,原則上,遺囑繼承和遺贈優先于法定繼承,而遺贈撫養協議優先于遺囑繼承和遺贈。但并不是說,存在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就必然喪失了繼承財產的權利,因為遺贈撫養協議可能僅處分了部分遺產,遺囑也有可能僅處分個部分遺產,更有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同時存在的可能性。各種繼承方式之間的排序,解決的正是其出現沖突時該如何處理的問題。當然,法律上除了這一原則性規定外,還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在這里,我們要探討的不是原則,恰恰是具體的特殊問題的處理方式。 為了更好的理解特殊問題的處理方式,首先介紹各繼承方式。 一、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最常見的遺產繼承方式,繼承法介紹最多的也是法定繼承,關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不做過多講解,但為了起到法制宣傳的目的,還是大致介紹一下。
繼承權男女平等,出嫁女是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的。
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這里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相互之間當然有法定繼承權,而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繼父母),需要區分情況。
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建立了扶養關系的,這里的扶養關系通俗的來說就是繼父母撫養教育了未成年的或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扶養的繼子女,雙方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同時該繼子女依法對該繼父母有了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下,繼子女與繼父母互相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除此外,繼父母與繼子女相互之間是沒有法定繼承關系的,因為他們之間僅僅是姻親關系,例如繼父母與無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就是姻親關系,相互不作為法定繼承人。
另一個需要特別說明的問題是代位繼承。首先,代位繼承屬于法定繼承的范圍,遺囑繼承等繼承權不能由他人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理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父親或者目前有權繼承的遺產分額。(例如,小明的父親先于小明的爺爺死亡,小明有權代位繼承其爺爺的遺產,但其一般情況下只能繼承他父親(若活著)有權繼承的遺產分額。)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以下介紹對法定繼承人及遺產分配的特殊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繼承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
對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二、遺囑繼承和遺贈
遺囑繼承是指公民立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1人或數人按照遺囑確定的分額繼承遺產。遺囑繼承可以附義務,當遺囑繼承附有義務時,繼承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遺贈是指公民力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當然該贈與所附的生效條件是立遺囑人死亡。遺贈可以附義務,當遺贈附有義務時,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特別說明,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分額。立遺囑人沒有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分額的,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才可以按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關于遺囑的形式、遺囑的效力、不同形式的遺囑的效力層級、遺囑的公證和見證、遺囑的撤銷及變更等問題在以后的專題中再進行介紹。 三、遺贈扶養協議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的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使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指使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四、遺產的處理
遺產的繼承是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關于各繼承方式之間的順序,以及各繼承方式的含義在前文已經做個介紹。重點介紹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配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若沒有遺囑以及遺贈扶養協議,遺產自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但是,如果遺贈扶養協議及遺囑均只處分了一部分遺產,即按照協議及遺囑處理后,仍有未處分的遺產的,該部分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依照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法定繼承的有關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下列情況之一的,遺產中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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