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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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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解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20 點擊數:16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
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該條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機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時間作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當然一方婚前已交付全部購房款且已辦理產權登記而沒有在婚后還貸的自然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也不易生爭議。
但是,一方在婚前已通過銀行貸款方式向賣方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較為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另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婚后參與還貸一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
但對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共同還貸問題也是易生歧義的問題,司法實務中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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