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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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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我國夫妻財產制立法若干問題探討 (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06 點擊數(shù):18
從國外相關立法看,只要有共有制存在,無論是法定共有還是約定共有,均有相應的終止共有制的救濟途徑。這種救濟途徑主要表現(xiàn)為兩項制度:一種是共同財產制撤銷制度。另一種是宣告非常財產制度。共同財產制撤銷制度主要見于德國民法。主要內容是:在采共同財產制的情形下(德國的共有制為約定共有制),當出現(xiàn)法定事由時,婚姻當事人有權提起撤銷共同財產的訴訟。宣告非常財產制在瑞士民法、法國民法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中均有規(guī)定,主要內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特定事由的發(fā)生,通常財產制難以維持正常夫妻關系或者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三人利益保護時,終止原夫妻財產制類型,改為分別財產制。這兩項制度既有共同之處也有區(qū)別。但從制度的設立目的及實施效果看,二者并無本質的區(qū)別,所以也有學者直接將共有財產制撤銷制度歸人宣告非常夫妻財產制類型。
對在我國增設非常財產制的意義,學界多有闡述。有學者認為,“非常財產制的設立,在法定財產制立法模式中增加了可變的元素,使得國家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更為靈活與全面。同時,賦權于婚姻當事人雙方,依法解除原法定財產制類型,以保護個人財產權益不受到夫妻財產關系出現(xiàn)巨大變化時的損害。”但其最根本的目的還在于克服共有制之弊端。共有制之下,夫妻對共有財產管理權行使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客觀存在,婚內析產并不能化解這一矛盾。婚內析產與宣告實行非常財產制最主要的區(qū)別在于,婚內析產只對已經形成的夫妻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其效力無法及于將來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財產,析產之后的夫妻財產制仍維持適用原有的共有財產制。而非常財產制經裁判宣告設立后,直接以分別財產制替代了原有的夫妻共有制,其效力不僅涉及已經形成的夫妻共有財產,更使夫妻雙方得以終止共有制而代之以分別制,從根本上解決因侵害共有財產管理權或無法正常行使共有權而引發(fā)的矛盾。所以,非常夫妻財產制是消除夫妻共有財產制之弊端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夫妻共有財產制的重要補充。對我國非常財產制度的具體構建,已有多位學者做過嘗試。筆者僅對以下三個問題做進一步探討:
第一、我國非常財產制適用的法定情形。學界對此的建議,多借鑒瑞士法和我國臺灣地區(qū)法,列舉若干情形,如:一方拒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一方對他方合理且必要的財產處分行為拒絕同意;一方管理財產或處分財產行為存在明顯不當;一方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債務;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達到一定期間的(6個月或1年)。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親屬編》第1692條中列舉了以下幾種:(1)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或被宣告死亡;(2)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或者其在共同財產中的應有部分已被扣押;(3)夫妻一方的行為危害他方利益或者妨害婚姻共同生活;(4)夫妻一方拒絕向他方報告其收入、財產及債務或者共同財產狀況;(5)夫妻一方永久性地喪失判斷能力;(6)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達一年以上;(7)繼續(xù)實行共同制,將使夫妻一方利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其他事由。
筆者認為,非常夫妻財產制確立的目的主要有:(1)解決夫妻財產平等管理權之沖突。(2)協(xié)調夫妻財產共有權保護與債權人債權保護的關系。判斷是否屬于非常夫妻財產制適用的法定情形范圍,應以此為標準。上述建議稿中所列舉的“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或被宣告死亡”以及“夫妻一方永久性地喪失判斷能力”不應作為適用非常財產制度的法定情形。理由是: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則婚姻關系消滅,法定夫妻財產制自然終止,也無適用其他財產制之必要。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則當然發(fā)生財產代管后果,也不存在共有財產管理權行使上的問題。至于一方“永久性喪失判斷能力”,并不意味著其權利會當然受到侵害或本身危及共有財產。此時其配偶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有權管理全部婚姻財產。如配偶有侵害共有財產或他方個人財產的情形發(fā)生,其他具有法定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請求變更監(jiān)護關系。只有在變更監(jiān)護關系之后,監(jiān)護人才可以無行為能力的一方配偶的名義提起非常夫妻財產制適用之訴,但此時的理由不應是本人行為能力之喪失,而是對方有詐害夫妻共有財產之行為或妨礙自己行使管理權之行為。現(xiàn)實生活紛繁復雜,列舉不可能窮盡所有情形,所以應有“其他”這一“兜底”條款。判斷能否歸入“其他”條款,應考量是否符合該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二,申請人的范圍。一般情形下,符合法定情形中的婚姻當事人自然享有申請權。依據(jù)非常財產制設立的目的,特定情況下的債權人應該也可以享有申請權。“鑒于我國目前的社會現(xiàn)實,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通過立法維護社會交易安全的使命仍很迫切,夫妻雙方通過假離婚等方式逃避債務的現(xiàn)象也時有發(fā)生。因此,在夫妻一方資不抵債時,賦予債權人以申請的權利,顯得尤為必要。”需要探討的是,夫妻一方喪失行為能力的,能否由監(jiān)護人代為提起申請?筆者認為,應視具體情況。如前文所述,一方喪失行為能力,并不宜歸入適用非常財產制的法定情形。但如果另一方有嚴重損害夫妻共有財產的情形,則無行為能力人的其他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應首先提起變更監(jiān)護權的訴訟,然后以對方有侵害共有財產的情形申請適用非常財產制。
第三,適用的法律后果。應在立法中明確適用非常財產制的法律后果,即以分別財產制替代原來的法定或約定共有制。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1)自判決生效之日,夫妻之間的法定或約定共有制終止,適用分別財產制。(2)已經形成的夫妻共有財產應予分割。因夫妻關系仍然存在,此時的共有財產分割不適用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而應適用物權法中共同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即應均等分割。(3)非常財產制之適用,并不當然發(fā)生對外效力。夫妻雙方不能以法院關于適用非常財產制的判決對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間婚姻財產制發(fā)生變動。(4)非常財產制的法定情形消失,當事人可申請恢復原來的財產制。此處當事人只限于夫妻雙方,不包括債權人。(5)夫妻雙方可以隨時通過約定恢復原來的夫妻財產制或設定新的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直接規(guī)范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也涉及第三人利益。“某一國家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立法模式。既受自身立法傳統(tǒng)、風俗習慣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又與社會發(fā)展、家庭結構變化,乃至夫妻各自經濟的獨立緊密相聯(lián)。”不同國家立法會選擇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又體現(xiàn)著不同的價值取向。盡管如此,每一種夫妻財產制度都有自己內在的邏輯體系和一定的規(guī)則。所以,夫妻財產制的創(chuàng)設與修改,應注重其內在邏輯與體系,體現(xiàn)為民眾普遍認可的價值取向。
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一向以簡單、概括為特色,夫妻財產制度亦如此。在經濟快速發(fā)展、國民財富急遽增漲、民眾婚姻家庭價值觀多元化的今天,我國現(xiàn)行夫妻財產制內容遠不能適應現(xiàn)實之需。這方面的司法解釋大量出現(xiàn)正是這一現(xiàn)狀的寫照。近期,司法解釋要遵循夫妻財產制基本理論及其內在邏輯,符合我國夫妻財產制立法基本價值取向。遠期,在中國民法法典化進程中,包括夫妻財產制在內的我國婚姻家庭法從體系架構到具體制度需全面完善。筆者認為,從立法層面應對今后中國市場經濟體制下夫妻財產關系的諸多問題,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