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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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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補充規定的意義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5-15 點擊數:39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虛假債務與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解釋(二)中關于夫妻債務原作如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
由上述規定可知,虛假債務與非法債務或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虛假債務本身無效自不待言,但是在實踐中有些法院只簡單核對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和相應證據,就根據表面證據或單個證據,作出將虛假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該補充規定特將“虛假債務”提出,目的是規范人民法院認定虛假債務的程序,要求人們法院在未負債一方無法舉出相關證據印證的前提下,可以依據職權審查債務的真實性。非法債務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本應該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最高法院作此補充說明是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原意是為了防止“假離婚,真逃債”,但是在實踐中,多見夫妻一方虛構債務或者負擔非法債務,給另一方造成極大的經濟負擔與經濟損失,而人民法院機械地適用第二十四條,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與第二十四的原意不符。虛假債務或者非法債務如若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僅違背了“責任自負”的法理,還有損本應以夫妻互相忠實、尊重、幫助為基礎的婚姻制度。
最高法院是看到了下級法院在適用法律中的機械與草率而作此補充說明,這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起到了直接的指導作用,同時也向社會成員宣示虛假債務與非法債務不受保護。
有人提出,應將個人債務的范圍擴張到夫妻一方私自揮霍所負債務。筆者認為,“揮霍”的性質難以確定,就消費行為而言,家庭成員之間的依賴性比較強,如若法律主動將過度消費所負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是對家庭領域的過度干涉,容易影響家庭和睦,以及社會成員對婚姻家庭關系的信任。待家庭財產模式進一步進化,家庭財產能夠為家庭成員獨立的個人財產所取代,個人債務的界限或許可以更加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