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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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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訴訟中余額寶,公司股票期權等新型財產怎么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5-15 點擊數:37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類似于網絡理財、網店等新型財產越來越普遍。一旦婚姻出了問題,這些財產如何分割?在前幾天代理的一個離婚案件中,這對夫妻要求分割的財產,除傳統意義上的房屋、車輛、存款等財產外,還出現一些新類型的財產分割,如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存款,淘寶、京東等網上店鋪以及公司期權等。
通過對該案件的全程代理,我們針對新類型財產的分割作如下梳理:
一、支付寶微信錢包余額寶
隨著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支付寶、微信錢包等APP幾乎成為人們手機中的必備軟件。許多人特別是年輕人習慣將余錢存入余額寶進行理財。
案件中法院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支付寶賬戶流水進行匯總、梳理,對轉入余額寶金額和轉出余額寶金額進行統計,扣除對方當事人轉出余額寶的合理支出,計算出對方當事人的余額寶賬戶余額,并對此分割。
該筆財產的定性類似于分割銀行存款
支付寶、微信錢包除了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便捷支付服務外,同時也具備一定的儲蓄功能。存入余額寶的款項雖是購買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隨取隨用或直接用于購物的特點,具備理財和儲蓄的雙重功能。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均可主張對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內余額進行分割,也可主張對余額寶等理財產品的余額進行分割,這類財產在分割時與銀行存款的分割類似。
二、淘寶京東網店
案中雙方當事人對共同經營的一家效益不錯的淘寶網店怎么分爭議較大。庭審過程中,雙方都認為除網店經營已獲得的收益、庫存之外,網店本身也具備一定的價值。
當事人針對淘寶、京東等網絡店鋪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網絡店鋪進貨即庫存;二是買家所付貨款;三是淘寶店鋪經多年經營,本身存在的價值。
第一項庫存屬有形資產,第二項買家的貨款也較易查實屬于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額,而針對第三項網絡店鋪本身的價值,雙方往往爭議較大。當事人多主張網絡店鋪已積累一定的客戶、信譽、好評率等,應具有一定價值。可網絡店鋪價值如何確定,目前尚無統一的評估標準。目前淘寶網、京東網等第三方交易平臺并不提供店鋪估值服務。
但事實上分割這類財產時,雙方可參照網絡查詢價值予以協商。在雙方均要求分得網店的情況下,也可通過競價方式取得網店的繼續經營權利,并按照競價金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三、公司股票期權
公司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一些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也主張分割。
案中,我方當事人要求就對方當事人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進行分割。對方當事人辯稱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權尚未達到行權條件,未實際行權,不應該分割。
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公司調查確定,其與公司簽署的股票期權協議所記載的股票數額為一部分原始股數額,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后需趙先生先行權(即以約定的成本價去購買該股票),如未行權則無法分割。最終,法院當事人主張分割的期權暫不具備分割條件為由,未支持她的這一分割請求,不過明確可待股票份額等實際歸屬趙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張其權益。
本案中該部分財產的定性為期權財產利益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應著重審查三方面:
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第二,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后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第三,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后。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并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這些案例實際上也是在提醒很多人,新類型的財產可以構成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別光看車子、房子等有型資產,還有虛擬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