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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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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的內容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13 點擊數:13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里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的規定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里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應公證
想離婚的男男女女最苦惱什么?法院長期不判,財產糾纏不清,盡管形同路人,還要一起過日子,因此有人說:辦離婚真累。新《婚姻法》將幫助想離婚的男女從此窘境中解脫出來。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
據統計,從1979年到1999年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而這些離婚案中絕大部分都有財產糾紛。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是“共同財產”與“約定財產”的解釋已經不能滿足公民維護個人財產權益的要求,應當進行必要的修改?;橐龇▽W專家還提出應當規定“夫妻財產告知義務”,使男女雙方互相掌握彼此的收入,包括隱形收入。對于離婚的判決,新《婚姻法》也將有較大變化,它將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當事人留出更廣泛的回旋空間。有專家建議,如果夫妻某一方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將不再像過去那樣進行調解。夫妻關系作為特殊的人際關系,當雙方矛盾發展到不可調和的程度時,法院如果進行調解,從法學意義上說,這是違背當事人意愿的。關于離婚條件,也將作出新的認定。以往我們將感情破裂和夫妻分居時間的長短作為判定離婚的主要標準。
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分居時間的限定過長,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新《婚姻法》將把夫妻的分居時間限定在18個月。也就是說,當你與不再相愛的人分居一年半之后,如果你提出分手,法院沒理由不準。但是,針對目前離婚率持續偏高的狀況,47.6%的人認為新的《婚姻法》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制離婚。離婚到底誰說了算,還要等新《婚姻法》出臺后才明了。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購買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
問:我1995 年結婚,現因夫妻感情不和,準備離婚。我在1994 年用自己的錢買了一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該房子為共有財產,要一人一半,請問法律對此有何規定?讀者大明
答:如果你們事先對房子的權屬有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根據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你的個人財產。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你妻子無權要求房子一人一半。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
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系存續八年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新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規定
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雙方對財產又明確的約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財產是屬于個人獨有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轉業費就屬于個人獨有的財產,不做為共同財產。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釋轉業費10年以上轉為共同財產的規定,隨著新婚姻法的頒布應當已經失效。
“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后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