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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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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遺產繼承協議的效力有哪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10-17 點擊數:12
案例分析
一對老夫婦有二兒二女四個子女。老太太去世后,四個子女瞞著老父親商量并簽訂一個協議,協議約定:三兒子和老父親一起生活并照顧其生活起居,其他子女就放棄對房產的繼承。不久老父親去世。其他子女以老三沒有直接照顧老父親為由提起訴訟(老三只是請了一個保姆為老父親做飯并沒有和老父親共同生活),要求分割老父親留下的房產。法院一審二審判決老三獲勝,取得父親的房產。現在其他三個子女不服,仍欲提起申訴。
實際上此案中其他三個子女能否按法定繼承來進行遺產分割取決于以下幾個問題的解決:四個子女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協議的性質是什么?法定繼承權能否因為法定繼承人之間的協議而消滅?
律師解答:
(1)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
繼承權是指自然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換句話說,繼承權的取得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法律的規定,另一種是遺囑的指定。
繼承權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的民事權利。繼承權有以下兩種相互聯系而又不同的含義:
一、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是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例如,女女與父母有相互繼承的權利,這里所說的繼承權就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這種含義的繼承權并不是繼承人實際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只是繼承人將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現實可能性。正因為如此,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被稱為一種期待權。只是一種資格,不得轉讓,也不得放棄。它是法律基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一定的身份關系而賦予的,與一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
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指的是繼承人在繼承法法律關系中實際享有的具體權利,它是于繼承開始后由客觀意義繼承權轉化而來的,是繼承人可以現實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因而是一種既得權。它是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權利,是一種財產權,可以放棄。
明白了這兩個概念之后,我們再來看案例中四個法定繼承人協議,這個協議是在繼承開始前,三個子女和老三約定放棄繼承權,所以約定的是放棄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而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不能放棄的。這個約定違法,所以約定無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的喪失的情形有: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這里規定的屬于喪失客觀意義繼承權的情形有兩種: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顯然本案中其他三個子女并沒有以上的情形。所以他們的繼承權并沒有喪失。由于老人沒有留下遺囑,所以他們有權按法定繼承來分割遺產。
以上是從繼承法的角度來進行分析的。
下面從合同法的角度來分析。
他們約定處分的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期待權(暫時先不考慮繼承期待權的身分意義)。財產期待權是一種財產取得的或然權,就如同沒有開獎的獎券一樣,當事人當然可以放棄。
他們的約定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他們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所以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這個協議是真實有效的。但是他們的協議卻不是遺贈扶養協議。理由是他們都是法定繼承人,不適合遺贈協議的主體要件。遺贈協議是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簽訂的協議。他們的協議也不是遺囑,因為這份協議并沒有被繼承人參與。成都免費律師咨詢
所以這份協議只是一份關于繼承期待權的放棄協議。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本案中的協議是關于身份關系的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故只能適用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總之,其他三個子女并沒有喪失法定繼承權,可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由于本案已經是生效判決,老三已經取得了財產。實際上是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以其他三個子女可以以繼承權受到侵犯,要求繼承權恢復為由提起新的訴訟。 成都青羊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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