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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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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攻略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20 點擊數:58
關于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協議離婚寫離婚協議書,對協議離婚一般來說主要是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這兩個都很關鍵。那么,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又不是?
財產分割先確認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 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 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確定共同財產之后,由雙方共同協商。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本著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 則平均分配。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 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