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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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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孩子學習退步不是變更撫養權的理由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4-21 點擊數:39
宜州市龍頭鄉某村的韋某和王某于2005年10月登記結婚,2007年10月生育一女,名韋某某。2012年,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韋某離婚。同年6月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女兒韋某某隨母親王某共同生活,父親韋某每周可探望女兒兩次等。
韋某在離婚初期尚能按約定行使探望權,此后為督促女兒學習,韋某不斷要求增加探望時間。即便在女兒與王某共同生活期間,韋某也要求王某將女兒的學習情況全程錄音、女兒的作業等交其審查。王某雖感無奈,但也盡力予以配合。
近期,因女兒學習成績退步,韋某難掩焦慮,直接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判決女兒改由其撫養。
一審法院在表示理解韋某“望女成鳳”心情的同時,也對王某配合韋某行使探望權的積極態度予以肯定。同時認為父母對子女教育方式的不統一,不能成為變更撫養關系的理由,且韋某某也向法院表達了愿意維持現狀的意見,故判決對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韋某不服,以王某沒有責任感,對女兒的學習關心少,自己的經濟條件也比王某優越等為由提起上訴,要求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女兒韋某某由自己撫養。
河池中院經審理認為,穩定的撫養關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當父母離婚后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法院應當根據子女利益和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變更撫養關系。韋某與王某在此前的離婚訴訟中已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女兒隨王某共同生活。上述協議內容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對雙方均具約束力。韋某某的意見應以一審法院所作調查筆錄為準。韋某與女兒韋某某每周相處時間較長并非王某不盡撫養義務所導致,孩子學習成績的起伏和一方經濟條件的優越亦非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在王某的撫養條件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不宜隨意變更撫養關系。
需要強調的是,雙方所生之女韋某某剛滿8歲,正處于培養情緒控制能力的關鍵階段,父母離異勢必使其產生諸多不安情緒,此時更需要父母的悉心呵護和耐心引導,而非在孩子面前展示對立態度和渲染焦慮情緒。雖然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變更撫養關系,有征求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的規定,但對于一個年僅8歲的孩子來說,其在一審中以書面形式向法官表達了意見,為避免對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傷害,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再次征求韋某某本人意見已經沒有意義,也希望當事人雙方能夠多顧及孩子的情感和心理承受力。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故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隨父或母共同生活,直接撫養方應承擔起撫養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責任,非直接撫養方則可行使探望權和履行支付撫養費等義務。對于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安排,非直接撫養方要積極配合,也有權提出意見、建議,但需把握好分寸。不應越俎代庖,橫加指責和干預,更要盡力避免使孩子遭受到父母離異后的二次傷害。離婚雖然意味著無法成為好夫妻,但雙方應該且完全可以成為好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