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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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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涉外繼承案例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10-13 點擊數:99
涉外繼承是現實生活中大家關注的重點,而且一般涉外繼承所涉及的經濟利益都是比較大的,那么為了方便您對相關知識的了解,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案例為您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案例
昌平籍男子小王與越南籍女子阮某在越南結婚,婚后育有一女,現年3周歲。小王是家中獨子,父母居住在霍營某小區。小王于2015年7月在越南意外死亡。小王婚后在上海某基金公司購買的60萬元基金,因其突然去世,對這筆基金未做任何分配處理。小王父母要求將基金取出或過戶到他們二老名下,但因缺少遺產繼承公證遭到基金公司拒絕。兩位老人來到昌平區霍營法律援助工作站尋求幫助。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經詢問得知以上情況后,告知兩位老人要明確下列問題:
一是明確小王的遺產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18條的規定”。按此規定,小王婚前或婚后并未和妻子就財產進行約定,他所購買的60萬元基金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此規定,小王購買的60萬元基金,其中本金及其收益的一半是小王越南妻子的,另一半為小王遺產。
二是明確小王遺產的繼承人范圍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小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小王的越南籍妻子、女兒和小王的父母。二位老人若想要全部繼承兒子留下的60萬元基金及其收益,必須要兒媳將個人共有份額和繼承份額書面贈與二老。但3歲的孫女作為無民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是不能代為放棄處置的,小王留下的遺產范圍應有孫女的1/4。
三是應提交的證據材料。
基金公司出具小王購買基金的賬號、代碼、當前本金和收益余額;二老夫妻關系證明和與小王的子女關系證明(結婚證、出生證、戶口本均可證明);小王與越南妻子的夫妻關系證明和所生子女證明、死亡證明(這些證明需要中國駐越南使館的認證書),小王妻子贈與承諾書、放棄遺產繼承承諾書。
為了不讓老人多跑路,跑冤枉路,工作人員就該遺產的繼承多次與基金公司工作人員取得聯系,進行溝通,并按照基金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二位老人和兒媳持法律援助工作站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到駐地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基金公司憑人民法院的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裁定書,很快將小王留下的60萬元基金及其收益進行了分割和賬戶變更。
關鍵詞:涉外繼承 婚姻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