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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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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撫養權變更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2-09 點擊數:7
劉某和苗某離婚后,女兒丫丫(化名)歸媽媽劉某撫養,由于劉某忙于掙錢無暇照顧女兒,導致丫丫經常不開心。丫丫的爸爸苗某得知后,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把女兒交給自己撫養。5月31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正式審結此案。
苗某在法庭上說,他跟劉某是在2008年2月20日協議離婚。由于當時女兒才六歲,考慮到女兒年紀太小,所以雙方約定女兒丫丫隨媽媽劉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費。但劉某在離婚后不盡撫養義務,對女兒的生活和學習不管不問,女兒見到他哭著要求跟爸爸生活。為讓女兒有一個好的生活環境,他因此請求依法變更丫丫撫養權由自己撫養,并且表示不需要劉某支付丫丫的撫養費。
苗某為了向法庭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女兒,提交了自己所在公司證明:他是該公司營銷經理,月工資4000元,他認為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
但是劉某認為此證據證明苗某工作并不穩定,其工資收入并沒有她的高。
劉某在法庭上說明,苗某所訴與事實不符。兩人于2008年2月20日離婚后,苗某從未支付過女兒的撫養費,還強行把女兒從自己家帶走,不讓自己到學校探視和接送孩子。苗某還在女兒面前歪曲事實,說自己要把女兒賣掉。劉某認為女兒跟隨母親生活會更方便照顧,為了給丫丫一個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劉某請求法院維持雙方達成的協議,丫丫仍由劉某撫養。
為支持其主張,劉某提供以下證據:
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劉某父母身體健康,有能力照顧外孫女。出租車收入證明一份,日平均收入約為212元,劉某有能力撫養孩子。丫丫日常表現表及劉某為孩子批改作業簽名各一份,證明其在撫養孩子期間對女兒照顧細致。
法院工作人員在詢問丫丫時,丫丫說跟隨媽媽生活時,要跟外祖父、外祖母生活在一起,生活上不習慣。并且,媽媽經常不能回答她的問題,晚上也不能在家陪伴她。丫丫要求隨爸爸生活。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苗某于2008年2月20日協議離婚時約定:女兒丫丫隨劉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丫丫18周歲時止,苗某享有探視權。離婚后,丫丫隨媽媽到姥姥家居住生活。2009年8月份,丫丫又跟隨苗某生活。2009年12月14日,劉某、苗某到學校均要接丫丫回自家時引發糾紛。在審理中,丫丫表示不愿意隨媽媽劉某生活,要求跟隨爸爸苗某生活。
另查明,苗某是某公司員工,月工資4000元左右;劉某是出租車司機,月工資5000元左右。
法院認為,關心愛護子女,讓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長是每一個為人父母的責任。但劉某、苗某因自身問題不僅不能為女兒提供一個完整、正常的家庭,而且還在女兒撫養問題上爭執不休,對女兒生活、學習、心理都有不良影響,兩人對此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今后的生活中應當注意吸取教訓,不要再出現類似糾紛。關于苗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丫丫雖然才八歲,尚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因其明確表示不愿隨劉某生活,要求隨苗某生活,并且在2009年8月份以后隨苗某生活期間,仍能正常健康成長,從尊重孩子意愿、維護孩子利益原則考慮,法院準許苗某提出的變更丫丫撫養權由其撫養的訴訟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之規定,判決丫丫的撫養權變更由苗某撫養。
律師觀點:
離婚后,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如對方不宜撫養子女或者自身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此時需應另行向法院起訴。按照最高院相關意見,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支持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