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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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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探視權的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8-01-26 點擊數:33
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探視權如何執行,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1、要行使好探視權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實際上是一種自然主張權,即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系時不放棄,探視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必須象主張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樣,主張行使探視權,要求與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并解決,并一同寫入法律文書中,作為日后行使探視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后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2、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要明確。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都得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方式一般可選擇“上門探望式”、“帶走逗留式”等。上門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時間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視權。但這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對離婚時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對矛盾大的不宜采取。這樣,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社會的穩定。帶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帶走子女,與其生活一定時間,以行使探視權。這種方式無論從子女健康成長,還是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大到社會的文明發展和穩定來說,都有優越的一面。不管選擇什么時間和哪種方式行使探視權,都應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執行,在協商一致,相互協助的情況下進行,確保探望權利的實現。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它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學習成長。不能為了行使探視權,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長、學習方面受到影響。特別是在采取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方面,要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對哺乳期內的子女,就不應采取“帶走逗留式”;對上學的子女就應在其假期或休息日進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時,也要保障權利人行使探視權,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權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借口,侵犯權利人的探視權。只有采取互利原則,才能本著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撫養方的撫養權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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