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撫養多年發現孩子并非親生?可以要求賠償和返還撫養費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3-30 點擊數:97
撫養孩子是一件耗費精力和金錢的事情,通常會在情感及物質方面進行諸多投入,但撫養多年后發現孩子竟然不是親生的,這無疑是對家庭關系的重創。在事情發生后,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是否能要求賠償,讓我們結合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簡介:張某與凌某于2008年1月16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11月5日生下一名男孩取名張甲某,由張某、凌某共同撫養了兩年。2014年9月28日,張某攜帶小孩張甲某到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申請了DNA親子鑒定,該中心作出方瑞法醫物證親子鑒字(2014)第6995號《DNA親子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張某不是小孩張甲某的生物學父親。同年10月19日,凌某書寫了一份《致歉信》給原告,信中被告承認小孩張甲某非其與原告所生,并提出協商解決方案。張某不同意該方案,并認為凌某明知小孩父親是誰,仍然刻意隱瞞,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遂于2014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凌某賠償撫養費10萬元,DNA鑒定費3600元,精神損失費12萬元。
判決結果:由凌某一次性補償原告小孩撫養費24105元、DNA鑒定費3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
律師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本案中,凌某違反夫妻間忠實義務,在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他人的小孩,刻意隱瞞小孩的真實身份,其過錯行為給原告及其家人從物質方面與精神方面都造成嚴重傷害,故最終法院參照省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標準判決凌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撫養費,并支持了8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在遇到案涉情形時,可能會忽略之前已經支付的撫養費,所以首先應了解自己有哪些權利,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